劳动合同书(范本)1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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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二)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

(三)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甲方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岗位(工种)工作: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生产任务不足或经营发生困难,甲方通知乙方安排一定期限歇岗的;

(3)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通知乙方另行安排岗位(工种)工作的;

(4)乙方患病、非因工负伤或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的;

(5)乙方符合甲方内部退养条件并提出申请的。

甲方变更(或调整)乙方岗位(工种)工作时,下发的通知书或签订的协议可作本合同附件,并视为变更本合同。

(四) 甲方有权执行国家和地方、企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乙方(工作)岗位说明书(或任务书),乙方应按(工作)岗位书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 工时制度。其中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度的,甲方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换调休等方法,保证乙方休息休假权利。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非法定节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优先安排乙方补休。对不能补休的,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七)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假期。 第四条 劳动报酬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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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在乙方提供正常 执行。

(九)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 。 (十)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1)对病休、工伤、生育、事假、加班加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

(2)内部退养期间生活待遇:乙方退出工作岗位,按甲方制定的内部退养办法(规定)享受内部退养生活待遇。

(3)饭补每工作日15元;通讯补助每自然月100元。 (4)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十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乙方在退休、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失业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甲乙双方应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二)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乙方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水平。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完成工作任务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十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培训教育。

(十五)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及时组织乙方在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

劳动情况下,月工资为 元/月(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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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六)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乙方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十七)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其他有关事项 (十八)劳动纪律约定:

(1)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若因乙方擅自离职、玩忽职守、违章违纪、不诚实信用,给甲方利益、形象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主张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九)本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约定: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五次或年度内迟到早退达三十六次; ③连续旷工十五日以上,累计旷工三十日以上或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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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①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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