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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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实际交货:即卖方亲自把货物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

27、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8、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国际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9、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30、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物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

31、托收:是指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地方式。

32、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33、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

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4、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35、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地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36、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之人,一般是进口方。

37通知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38、开证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开立信用证之银行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予卖方以任何付款保证,所以托收方式对卖方风险较大。

39、国际货物运输法: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公)路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40、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订立的合同。主要分为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

4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

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42、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43、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44、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45、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46、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47、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8、货运单: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因此,不能转让。

49、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50、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得到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国际法

1、 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影响的各种因素

3、 形式渊源:指国际法规范所由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严格法律意义来讲应只包括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4、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5、 造法性条约: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条约

6、 契约性条约: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7、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8、 国际法编纂: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狭义:一般指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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