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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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一,诉讼时效由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和法定期间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而除斥期间只有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 第二,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与延长的可能,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而除斥期间的完成则导致权利人“权利本身”的消灭。

第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该权利的取得之日。

二、目前我国关于除斥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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