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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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本项目履约担保方式为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履约担保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供应商供货完成合同价款的50%止。

十、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管材,乙方有资格生产的由乙方直接供应;其他设备采购前乙方须报甲方批准。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含安装)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质保期和质保金

1.质保期1年(从管道安装完毕后通水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

十二、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根据买方书面供货通知分批次交货,卖方该批次货物供应齐全并经检测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的60%;在该批次货物完成所有安装工作且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该批次货款的95%,若该批次货物因施工进度原因一直未验收,则该批次货到三个月后视为验收合格;剩余该批次货款的5%作为产品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无质量、技术问题期满付完(无息)。(具体以合同为准)

2.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十三、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四、售后服务

乙方应当委派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直至工程完工并经过试运行。所有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12 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 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 小时内免费修复、更换;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乙方也应24小时内及时修复和更换,但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材料在质保期满后,如出现问题,卖方应在24小时内及时开始修复、更换,并只收取成本费。

质保期外,乙方也应向买方按招标文件的内容提供及时的、质优的、价格优惠的技术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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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十五、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十六、违约责任

1、供货违约

接买方通知七天内,按通知的时间、数量和地点,将构件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罚款2000元,在支付货款中扣除。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10 %。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2、质量违约

供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采购项目要求”中有关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对供货产品进行抽检,如发现有以次充好,与产品样品质量标准不一致的质量违约现象发生,除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服务违约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4、违约终止合同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十七、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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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十八、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份 (用途)。

甲 方: (名 称) 乙 方: (名 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或委托代理人) (签 名) (或委托代理人) (签 名) 日 期: 日 期: 地 址: 地 址: 网 址: 网 址: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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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

第6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 本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与实际需要的数量有出入,最终结算数量为实际供货数量。

(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招标需求、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2. 工程量清单填写规定

(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必须全部进行填报,并提供电子版本一份;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则视为已包括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未填写单价的视为该项单价为零。

(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应由卖方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投标报价中。

(3) 投标报价为最终结算建安税价(含运杂费和各种税费等费用),并不因数量调整单价。 3. 其他说明

(1) 工程量清单中任一子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子目的合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 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3) 本卷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格式采用本章第4节“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4) 主要项目的控制单价见工程量清单表(如有补遗材料,以补遗材料为准)。 4. 工程量清单

4.1 招标控制价A=13642510.75元,其中G=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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