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值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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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值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障我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应急值班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负总责,办公室具体负责,应急值班安排由办公室安排拟定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二条 局应急办(办公室)担负局应急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上报协调等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局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三条 局应急值班室要保持与应急办等各部门的联络畅通,并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做好管理和节假日值班工作。

第四条 局应急值班人员由带班局领导和局机关、中心指派的值班员、门卫值班员组成。

第五条 应急值班工作要坚持准确、及时、保密、文明的原则。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围绕局中心工作,严谨细致、热情周到、雷厉风行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值班员要保持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值班员要通过电话,网络、传真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舆情及其他重要动态信息。

第七条 值班员要认真甄别来电来访真伪,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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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疑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敏感事件时,值班员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判,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进行报告。

第九条 接受一般性来文来电时,值班员要迅速按程序报带班领导,并将领导批示精神传达到有关人员。接受紧急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时,值班员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在报告中须选择通讯手段,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条 值班要使用专用《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做到书写清晰,页面整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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