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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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信用证服务及担保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5]43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15 【实施日期】2015.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

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工〔2015〕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有关要求,为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项目备案表(再担保业务) 1 / 3

2.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项目备案表(直保业务)

3.代偿补偿资金申请表(再担保业务) 4.代偿补偿资金申请表(直保业务) 5.损失核销申请表(再担保业务) 6.损失核销申请表(直保业务)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9月15日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6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2 / 3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是指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后,在债务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偿还资金,担保机构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广东省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四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由中央和广东省共同出资设立,并委托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扶持范围

第五条 代偿补偿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从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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