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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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R≤15% CTR≤5% CSR≤2%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焊口则不合格。 5.6 评定报告

评定报告应包括各试验的主要环节、试验设备、试验数据及试验结论和评定试验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代表的签名。评定报告应使用参照于附录B进行。 6 焊接材料的验收、储存、运输及使用 6.1 一般规定

焊接材料生产厂家必须随货提供下列资料; ——每批焊接材料的质量检验合格证; ——每批焊接材料的出厂试验合格证; ——焊接材料运输、保管及使用说明书; ——进口焊接材料还应有商检证明。 6.2 验收

6.2.1 焊接材料的验收应分批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GB/T 5117 碳钢焊条 GB/T 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T 8110 气体保护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GB/T 10045 碳钢药芯焊丝 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 AWS A5.1 碳钢药皮电弧焊焊条 AWS A5.5 低合金钢药皮电弧焊焊条

AWS A5.18 气体保护电弧碳素钢焊条及焊极规范 AWS A5.28 气保护电弧低合金钢填充金属 AWS A5.29 低合金钢药芯电弧焊丝

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焊接材料,如经过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也可使用。 6.2.2 焊接材料外观检查应满足下述要求:

a)焊条偏心度不允许超出规定的要求,药皮应均匀紧密的包覆在焊芯周围。焊条药皮不应有裂纹、气泡、杂质、剥落、凸节、空洞等缺陷。

b)焊丝包装应密封完好。焊丝盘绕均匀,无乱扎现象。表面光滑、洁净、无锈蚀、油污及其它污物。药芯焊丝不得有开裂、凸节、空洞等缺陷。 6.2.3 焊材除应符合有关规定外,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在5G管焊接位置上应有良好操作工艺性能和成型能力,焊接缺陷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b) 低氢型焊材熔敷金属扩散氢含量应小于等于8m1/100g,采用水银法测量。 6.2.4 保护气体有惰性气体、活性气体或两者的混合气体,这些气体的干燥度和纯度,应满足焊接工艺堆积的要求。二氧化碳气体纯度,不应低于99.5%,含水量不应超过0.005%,使用前应预热干燥。当瓶内气体压力低于0.98MPa时,应停止使用。氩气纯度不应低于99.96%。混合气体的成分比例应按照焊接工艺堆积的有关规定执行。

6.2.5 不同批号焊接材料在工程使用前必须进行复检工作,复检内容由业主确定并由业主委托具体单位统一进行。 6.3 储存及运输

6.3.1 焊接材料使用前严禁受潮气、雨水、雪霜及油类等有害物质的侵蚀,应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存放,并且应分类堆放,室内相对湿度应小于60%。

6.3.2 在保管和搬运时,应避免损害材料及其包装,包装开启后,应保护其不变质,凡有损害或变质迹象的焊接材料不应使用。 6.3.3 保存保护气体的容器应远离高温环境。 6.3.4 焊接材料的运输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6.4 焊材使用

6.4.1 焊接材料的保管和发放应有专人负责,并填写好焊接材料的发放记录。每天按用量领取焊条,以避免剩余焊条的新烘干。

6.4.2 焊条使用前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烘干,说明书规定不明确时,应参照下列要求烘干。

a)低氢型下向焊条烘干温度为350℃-400℃,恒温时间为1h-2h; b)超低氢型下向焊条烘干温度为400℃-450℃,恒温时间为1h-2h;

c)纤维素型下向焊条在包装不好或受潮的情况下应烘干,烘干温度为70℃-80℃,不得超过100℃,恒温时间为0.5h-1h;

d)低氢型上向焊条烘干温度为350℃-450℃,恒温时间为1h 。 6.4.3 焊条烘干应设专人负责,并作好详细的烘干记录。

6.4.4 经烘干的低氢、超低氢型焊条,应存入温度为100℃-150℃的恒温箱内,随用随取。 6.4.5 现场使用的低氢、超低氢型焊条,应存放在性能良好的保温筒内,当环境相对温度大于80%,限领两小时使用量,当相对湿度小于80%,限领四小时使用量。

6.4.6 当天未用完的焊条应回收存放。低氢型焊条重新烘干后首先使用,重新烘干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6.4.7 每根焊条宜连续焊完,电焊工应尽量避免断弧现象的发生。

6.4.8 焊接完毕后,剩余的焊条头不得随意丢弃,应有专人负责回收,集中处理。 6.4.9 焊丝不能烘干,应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存放,保持干燥。

6.4.10 焊丝在缠入焊丝盘时,应避免焊丝产生硬弯及中途折断,防止发生缠丝。 6.4.11 焊条如有偏心度大、药皮裂纹、脱落等影响焊接质量的现象,不得用于焊接。 7 焊工资格 7.1 一般规定

7.1.1 参加本工程焊接的焊工在工程焊接前,必须根据工作内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焊工资格。

7.1.2 焊工资格分为固定管对接资格、返修资格,资格考试分为审定考试和认定考试。 7.1.3 审定考试只用于固定管对接资格的审定,并由地方技术监督局监督进行或其委托或认可的焊工考试委员会组织进行。认定考试由施工单位组织,并必须有工程监理参加。 7.2 资格审定

焊工资格审定考试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 7.3 资格认定 7.3.1 一般规定

7.3.2.1 焊工资格认定的目的是检验焊工能否使用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堆积焊接出合格的对接焊缝。

7.3.1.2 在进行管道安装焊接之前,应按照本标准7.3.2-7.3.8条的规定,对焊工进行资格认定。若焊接工艺评定是按本标准7.3.5条的规定进行取样、试验,并满足本标准7.3.5条的验收规范,则焊接试验管焊缝的焊工自然具有该焊接工艺堆积的相应焊接资格。 7.3.1.3 在资格认定考试前,应给焊工一定的时间熟悉考试用焊接设备、焊接工艺和焊接材料。

7.3.1.4 焊工在资格认定考试时应使用与工程焊接时相同的焊接技术和焊接工艺参数。 7.3.1.5 焊工资格的认定工作应在有工程监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7.3.1.6 当考试焊接5G位置时,考试采用一人焊接一个完整焊口或一人焊接一段扇形管段的方法进行。当采用后一种方法时,焊工必须有平焊、立焊、仰焊三个典型位置。焊工应独立完成所有工序。

7.3.1.7 考试用管应符合Q/SY XQ13和Q/SY XQ14规范的要求,每个管段长度应不小于150mm。考试用焊接材料应符合本标准6.2.1条的规定。

7.3.1.8 焊工资格认定的基本要素与焊接工艺评定的基本要素不同,焊工资格考试的基本要素见本标准7.3.2.2条。 7.3.2 资格认定考试 7.3.2.1 一般规定

7.3.2.1.1 当取固定管对接资格时,管轴线应平行于水平线,或是倾斜于水平线约45°。 7.3.2.1.2 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转动考试管口,不得超出考试规定用时,对违反工艺纪律的焊工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7.3.2.1.3 根焊道的修补焊接应经过主考人的同意。 7.3.2.1.4 考试焊接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操作规程执行。

7.3.2.1.5 当取返修资格时,返修资格考试方法参照返修焊接工艺评定方法进行。 7.3.2.1.6 当使用的焊接工艺规程有本标准7.3.2.2条中所述的基本要素变更时,应重新对焊工资格进行考试。

7.3.2.1.7 资格认定考试的焊口外观检验合格后,进行无损检测或破坏性试验。 7.3.2.1.8 若考试焊口经检验和试验符合本标准7.3.3、7.3.4和7.3.5条的要求,则应给焊工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7.3.2.2 资格范围

除了焊接工艺堆积有以下基本要素的变更外,按照标准7.3.2.1条的规定取得资格的焊工可以进行规定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当焊接工艺规程有下列基本要素变更时,焊工应重新进行资格考试。

a)由一种焊接方法变为另一种焊接方法或其他焊接方法的组合。如: 1)由一种焊接方法变更为另一种不同的焊接方法;

2)改变焊接方法组合。若焊工具有该组合工艺中各项焊接方法的资格证,则无需重新进行资格考试。

b)焊接方向由上向焊变为下向焊,或反之

填充金属组别从1组或2组变为3组,或从3组变为1组或2组(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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