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相关的6附件)(云交基建〔〕117号)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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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相关附件》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于2011年2月17日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基建〔2011〕117号)。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6个相关附件下发给你们,请结合《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公路工程现场设置的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和抽检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本办法所称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是指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并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持有“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或“上岗证书”,并承担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登记备案制。项目质监机构负责对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登记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项目业主负责对本项目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未经能力核验或经核验未通过的,以及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作为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开展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

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可由所属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作为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均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填报“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 母体机构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四)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六)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七)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十)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十一)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制度,准确反映施工企业自检频率和监理企业抽检频率。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本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母体机构名称和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及工地试验室。

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检测人员。

试验检测及审核人员的签字权限应在检测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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