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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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采用与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相同值。

二、不设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加宽侧路面边缘宽度渐变率为1∶15~1∶30,且长度不得小于10m的要求设置。 第5.1.11条 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规则。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应按横净距绘制包络线,包络线与路面边缘之间的障碍物应予清除。视距横净距计算公式见表5.1.11-

2。

第5.1.12条 快速路及计算行车速度为60km/h的主干路,纵坡度大于5%的路段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在上坡方向车行道右侧设置爬坡车道。爬坡车道宽度可采用3.25m。 一、沿上坡方向大型车辆的行驶速度降低到表5.1.12规定的容许最低速度以下时。

二、由于上坡路段混入大型车辆的干扰,降低路段通行能力时。 三、经综合分析认为设置爬坡车道比降低纵坡经济合理时。 第5.1.13条 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

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主干路上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

或等于300m。

断口最小长度宜采用6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m。

第5.1.14条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长度经计算确定。

第5.1.15条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但不宜过密。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Ⅰ级宜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第5.1.16条 桥梁引道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应与桥梁轴线保持相同的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5.1.16。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必须设置平曲线时,缓和曲线不得进入桥头。当桥梁设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第5.1.2条规定。

二、滨河路与桥头引道平交时,应与桥头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在交叉口中陡坡与急弯重合。 三、桥面宽度与路段的道路断面宽度不一致时,应在引道范围设置过渡段。路面边缘斜率可采用1∶15~1∶30。折点处应予以圆顺。 第5.1.17条 隧道引道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应与隧道轴线保持相同的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5.1.16。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控制缓和曲线不得进入隧道。当隧道设置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第5.1.2条规定。

二、洞口外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对视距的要求。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采用停车视距,无中间分隔带时采用会车视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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