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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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3.2.4-1中 T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A、B、C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还应验算C进口道左转车对B进口道通行能力的折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A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计算。

2、B进口道为直右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2)计算。 3、C进口道为直左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3)计算。

当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车超过3~4pcu时,应折减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2)计算。

二、图3.2.4-2中T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A、B、C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应验算C进口道左转车对B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A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计算。

2、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0)计算,式中Nsl为本面直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3、C进口道的直行车辆不受红灯信号控制,通行能力有较大提高,但交叉口的设计通行能力应受交通特性的制约。如直行车道的车流与对向车流大致相等时,则C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采用B进口道的数值。

当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车超过3~4pcu时,应折减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2)计算。

第3.2.5条 信号灯管制交叉口进口道的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为1000veh/(h·m)。

第3.2.6条 环形交叉口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与相应非机动车数见表3.2.6。

表列数值适用于交织长度为 l w=25~30m。当 l w=30~60m时,表中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进行修正。修正系数ψw按下式计算:

第三章 道路通行能力

第三节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

第3.3.1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可能通行能力见表3.3.1。

第3.3.2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规定如下: 一、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场、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75。 二、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80。

三、区域性文化商业中心地带行人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85。

四、支路、住宅区周围道路的人行道及人行横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90。

第3.3.3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见表3.3.3。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4.1.1条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城市规划的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畅。

第4.1.2条 横断面设计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留有发展余地。

第4.1.3条 对现有道路改建应采取工程措施与交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二节 横断面布置

第4.2.1条 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见图4.1.2-1~图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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