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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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向行驶多孔隧道的引道应设置反向曲线与两端道路衔接。反向曲线间的直线段最小长度(m)以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1.5倍为宜,特殊困难时亦应大于或等于停车视距。

第五章 平面与纵断面设计 第二节 纵断面设计

第5.2.1条 纵断面设计原则如下:

一、纵断面设计应参照城市规划控制标高并适应临街建筑立面布置及沿路范围内地面水的排除。

二、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纵坡宜缓顺,起伏不宜频繁。

三、山城道路及亲辟道路的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土石方平衡,汽车运营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路面设计标高。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宜按非机动车爬坡能力设计纵坡度。 五、纵断面设计应对沿线地形、地下管线、地质、水文、气候和排水要求综合考虑。 1、路线经过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时,应提高路基标高以保证路基稳定。当受规划控制标高限制不能提高时,应采取稳定路基措施。

2、旧路改建在旧路面上加铺结构层时,不得影响沿路范围的排水。

3、沿河道路应根据路线位置确定路基标高。位于河堤顶的路基边缘应高于河道防洪水位0.5m。当岸边设置挡水设施时,不受此限。位于河岸外侧道路的标高应按一般道路考虑,符合规划控制标高要求,并应根据情况解决地面水及河堤渗水对路基稳定的影响。 4、道路纵断面设计要妥善处理地下管线覆土的要求。

5、道路最小纵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度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六、山城道路应控制平均纵坡度。越岭路段的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度宜采用4.5%;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宜采用4%,任意连续3000m长度范围内的平均纵坡度不宜大于4.5%。

第5.2.2条 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推荐值与限制值见表5.2.2。 第5.2.3条 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限制坡长。设计纵坡度

超过5%,坡长超过表5.2.3-1规定值时,应设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第5.2.4条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2.4规定值。

第5.2.5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度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5.2.5规定

限制坡长。

第5.2.6条 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采用圆曲线。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见表5.2.6。设计中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2.6一般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

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m。

第5.2.7条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桥为10~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

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内相同的纵坡,其长度见表5.1.16。

第五章 平面与纵断面设计

第三节 平面线形与纵断面线形的组合

第5.3.1条 道路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以及与沿线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并保持平面、纵断面两种线形的均衡,保证路面排水通畅。

第5.3.2条 线形组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视觉上自然地引导驾驶员的视线。平曲线起点应设任凸形竖曲线顶点之前。急弯、反向曲线或挖方边坡均应考虑视线的诱导,避免遮断视线。

二、为使平面和纵断面线形均衡,一般取竖曲线半径为平曲线半径的10~20倍。 三、合理选择道路的纵坡度和横坡度,以保持排水通畅,而不形成过大的合成坡度。 四、当平曲线与竖曲线半径均大时,平、竖曲线宜重合,但平曲线与竖曲线半径均小时,不得重合。

五、平曲线与竖曲线适当与不适当的组合见图5.3.2。

第5.3.3条 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二、在一个长平曲线内设两上和两个以上的竖曲线;或在一个长竖曲线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

第六章 道路与道路交叉 第一节 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6.1.1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设置。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6.1.2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两种,应根据技术、经济及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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