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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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商的测量队应由测量工程师或有工程测量经验的工程师主管,有若干辅助的技术人员、观测技师、技工等数人一起工作。

由于标段的长短、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性质不同,承包商测量队的技术力量和技工人数是否满足工程需要,须经监理部批准,并应按其指令加强某一方面的测量力量和仪器设备。

(2) 承包商应按驻地监理的指令编制本工程的测量计划,并征得审定批准,按测量计划进行操作。并切实保护好现场测量桩点及标志。

测量计划重点应放在保证工程的空间位置正确放样,保证与相邻工程正确贯通和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上。测量的质保体系应立足于承包商自身的质保措施。因此承包商必须实行行之有效的复核办法,如经上级测量队复测或实施多个测量方案,多方位进行复核。

(3) 承包商应独立复核由监控测量单位移交的导线点和局部地面主控制网点。并在此基础上安排自己的控制或施工放样测量作业,按规范埋设测量桩点。为保证工程顺利进展,承包商应适当加密或改善地面控制,务求以后能有较多的“多余观测条件”保证施工测量精度。加密点应报监理部检查,并由监理部报监控测量单位复核

(4)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平面控制以中线控制为主,也可以用导线控制,控制办法应在测量计划中予以确定。

(5) 暗挖法工程的施工控制测量任务主要在于地上、地下平面高程控制的“联系测量”和在地下进行精密导线、精密水准测量。

承包商应独立完成三次以上联系测量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按6.3要求进行洞内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

按贯通设计的计算,控制导线测角、量距精度,确保贯通精度。独立完成贯通后的地下控制网平差。

(6) 放样工作应特别关注保证行车隧道(无论车站、区)的空间位置,以确保不修改线路设计,并确保限界净空需要。

(7) 承包商测量队应对结构形式(装配的、现浇的、多层的等等)和施工误差的积累等进行分析,根据本单位施工管理和施工控制的实际情况对结构尺寸提出误差富余量以求最后结构不侵限。

其它建筑、构筑物、出入口及设备、管线安装等的放样应满足工程验收标准的要求。 (8) 在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按设计要求规划和设计地面、地下及建

筑物沉陷、位移观测工作,提出观测计划和方法,经监理部批准实施。将观测结果如实填入报表。

(9) 轨道工程的铺轨测量规范有专门要求,承包商应做测量设计,经监理部审定批准后执行。

(10) 承包商应与自己的结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师一道随时填图,做好积累竣工资料的工作。对刚建成的隧道结构段作竣工测量及沉降变形的监测工作。 在隧道贯通后,测量贯通误差、平差导线、调整隧道中线,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隧道净空断面测量。

(11) 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细则要求保证移交足够数量的合格控制点给后续工序使用。

(12) 按监理工程师规定报告测量结果。测量作业做为工程实施的一个工序,须经监理部核准后,方允许后面工序的操作。

(13) 接受和配合监理部测量检查工作。接受和配合监控测量单位对地上、地下施工控制测量项目进行的阶段性复核和抽检工作。 8 控制测量检测申报程序

(1) 承包商独立完成各分项测量工作,如编制测量方案、布设自己的控制网、竖井联系测量、贯通测量、断面测量、铺轨基标测量等,由项目部审核后报送监理工程师;

(2) 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测量方案、测量成果等,不满足要求可责令承包商返工,满足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送监控测量单位;

(3) 监控测量单位收到经监理部审核的承包商的成果后将进行复审,如承包商的成果满足有关要求,监控测量单位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以联系单(或评定表)的形式发回监理部;

(4) 监理部收到监控测量单位的检测结果后,根据检测结果通知承包商继续施工或者返工;

(5) 监控测量单位用月报(忙时可周报或即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汇报测量工作进展情况或存在问题,必要时可做专题汇报。 9 测量事故的处理及有关责任的处罚

9.1 承包商测量出现错误或不按时申报检测以致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均视为测量事故,由业主会同监控测量单位、监理部进行处理。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在经济上给予处罚。

9.2 承包商应注意对控制桩的保护,埋设控制点时应尽量埋设在施工方便、易于保存的地方,经监控测量单位检测过的控制点不得随意更换。如果确实因施工原因需要变动控制点时,必须通知监控测量单位,并及时进行引测。如承包商随意变动或破坏经测量检测过的控制点,也将视为测量事故,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由承包商支付增加的测量费用。

9.3 如果由于监控测量单位的原因造成全线平面高程系统不一致,或各标段间出现系统性的衔接误差,也将视情况在质保金内予以处罚。

9.4 监理部没有履行监理职责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造成测量事故的,业主可视情况要求监理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者辞退。 10 附 则

10.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10.2 业主负责建设管理的其他项目的施工测量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定

1、总则

1.1 为了使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测量技术、测量方法和测量精度做到技术先进、标准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1.2 地铁测量不同于一般工程施工测量,所有施工单位、监控测量单位和测量人员应充分认识其区别,严格管理、精心施测,确保成果质量。地铁测量的主要技术特点如下:

(1)地铁建在城市环境中,其设计全用三维坐标解析法,并根据设计资料以三维坐标放点。

(2)深圳地铁建设工程全线分标段施工,而且开工时间、施工方法不同,又分别由不同的承包商施工。要保证贯通,每个标段不仅要完成本段测量任务,还要照顾到与邻接工程的衔接。

(3)地下轨道交通工程有严格的限界规定,尤其在曲线地段,施工时应给结构轮廓一定的施工误差裕量。从降低工程成本出发裕量应尽量小,所以对施工测量精度有较高的要求。净空断面测量须用解析法测量。

(4)地铁隧道内轨道结构采用维修量较小的整体道床,铺设轨道一次到位,几乎无调整的余地,所以对铺轨基标的测量精度要求为毫米级。

(5)地铁施工对工程上方及邻近的地表、建筑物易造成沉陷、倾斜或位移,因此地上、地下的沉降和变形监测须及时进行。

1.3 为了确保地铁测量精度,各施工承包商应尽量使用先进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技术,如GPS定位系统、全站仪、精密水准仪、陀螺经纬仪、精密投点仪等。主要测量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使用过程中也要经常自检。承包商主持测量工作的技术人员的资质及采用仪器设备,在开工前均须报监理部及业主审核。 1.4 本规定主要是针对施工控制测量,关于施工放样、定线、监控量测及其它零星工程的测量工作,承包商可根据监控测量队提供的已知控制点(使用前必须复测)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进行放样和测量。 1.5 承包商应做好施工测量方案设计(暗挖段应做隧道贯通测量设计),经监理部审核后报监控测量单位核备;测量成果和资料按监理部规定的格式填好,监理部审核后及时上报监控测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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