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纪发[2011]12号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哈纪发[2011]12号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二)完善中标后听证复核机制。对争议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中标项目,市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召集未中标企业代表、中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举行听证会,并责成市招投标监管机构重新组织专家对原有评标情况进行分析,对专家打分情况复核,必要时邀请省外专家参与复核。经认定原评标专家确有徇私枉法、超越自由裁量权范围评标的,评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专家评标。对违纪评标专家进行严肃处理,将其清除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任何依法招投标项目评标;情节严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和失信退出机制。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黑名单”等信用记录体系,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完善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对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除依法处理外,取消其五年内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三、实行四个承诺

(一)实行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在事前向市政府做出承诺,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不发生本细则第四条(一)、(五)中的行为,违反承诺,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及本细则做出的处理。

(二)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承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入代理机构备选库前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做出承诺,在招标过程中严格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保证不发生本细则第四条(二)中的行为,违反承诺,接受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及本细则做出的处理。

(三)实行投标企业承诺制。投标企业应当在投标报名时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做出承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不发生本细则第四条(三)中的行为,违反承诺,接受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及本细则做出的处理。

(四)实行招标评标专家承诺制。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前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做出承诺,严格依法进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中不发生本细则第四条(四)中的行为,违反承诺,接受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及本细则做出的处理。 四、严厉查处五种行为

(一)严厉查处项目建设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承诺和存在下列行为,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人及相关领导予以查处: 1、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2、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3、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4、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5、明示、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6、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7、明示、暗示评标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二)严厉查处招标代理机构的违纪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违反承诺和存在下列行为,由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取消其本次招标代理资格,清除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1、泄漏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情况,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向招标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3、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额外费用的; 4、无视、参与串标和围标行为的;

5、聘用非本企业人员、非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 6、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的; 7、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8、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 9、工程量清单或最高限价存有严重错误的; 10、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11、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

12、对有关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不立即改正的。

(三)严厉查处投标企业的违纪违法行为。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承诺和存在下列行为,由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取消其本次投标资格和五年内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

1、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的人员,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

2、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未按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投标保证金的; 3、通过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4、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由其他单位加盖印章和由其他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5、与其他投标人互相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的; 6、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的;

7、与其他投标人私下确定中标人后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在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经济补偿的; 8、通过挂靠其他企业方式,一家企业以多家企业的名义去参加同一标的投标的; 9、出借资质收取费用的。

(四)严厉查处评标专家的违纪违法行为。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承诺和存在下列行为,由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取消本次评标资格,清除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任何依法招投标项目评标;情节严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1、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 2、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3、将招标文件的细微偏差定为重大偏差,将非实质性内容认定为废标条件的; 4、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5、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投标无关的证明材料的;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7、私下与投标人接触的;

8、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9、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应当保密情况的; 10、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损害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权益的。

(五)严厉查处领导干部及招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招投标行为。领导干部及招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予以查处:

1、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插手和操纵招投标活动的; 2、应当回避而故意隐瞒回避关系,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3、参与招标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4、以要求履行资质验证、注册、登记、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的; 5、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好处的。

附件五

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点防控细则(试行)

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共哈尔滨市纪委 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承诺制。由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其主管部门作出承诺,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违反下列承诺或存在其他失职渎职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党纪政纪责任。 (一)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承诺:

1、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指导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职责; 2、切实加强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4、严厉查处违法分包、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严重不符、不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承诺:

1、加强对工程实体安全和参建各方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

2、加大对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检查力度,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二、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方主体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管力度。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开工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对前期工作各环节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专门的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