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本(市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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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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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价款。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各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存在歧义或者不一致的地方,则按下列先后顺序以列前者优先解释;如同一顺序的合同组成文件内部存在歧义或者不一致的地方,则按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后签署者优先解释。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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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投标过程所作承诺)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经双方认可的往来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5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协调组)负责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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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1.9.1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专利技术

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 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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