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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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来看,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的甲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诈骗罪的被害人系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系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因此,被害人基于何种原因而处分财物,是区分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一大关键。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但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本案中的甲仅仅实施了欺骗行为,乙处分了摩托车系基于受骗而非基于恐惧心理,对甲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答案】CD

【考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

【解析】关于A项。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罪名,其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目的是为了侵吞本应由单位收取的过路费,并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同寻衅滋事罪一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也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罪名,其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秩序。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目的是为了侵吞本应由单位收取的过路费,并未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因此,B项的表述同样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吴某虽为国有收费站的站长,但其无权同意甲的擅自锯断隔离栏的行为,毕竟,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法益,而非仅仅是吴某的个人法益。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D项。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本案中甲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在危及交通安全时,有导致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但是CD。

87.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BC

【考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

【解析】关于A项。本案中的甲与吴某勾结,利用吴某的职务便利,侵吞了本应由国有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即使甲在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其行为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C项。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过路司机绕过正常的收费口,在甲“开辟”的出口出去,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D项。甲和吴某勾结,共同侵吞单位公款30万元,虽欺骗吴某说仅得20万元,但这属于二人之间分赃不均的问题,不构成新的犯罪。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88.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ABC

【考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

【解析】首先,甲和吴某勾结,侵吞了本应由本单位收取的过路费,成立贪污罪,而且犯罪数额为30万元;其次,吴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甲的3万元贿赂,成立受贿罪;最后,当受贿罪与贪污罪发生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时,应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二)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

【答案】ABD

【考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

【解析】关于A项。由于朱某利用自己的职权帮助黄某的电气厂通过年检,进而使该厂非法获得退税款300万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300万元的损失,因此,朱某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国家税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B项。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帮助黄某的电气厂顺利通过年检,进而骗取了国家300万的退税款,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C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是真正的身份犯,实行犯只能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从本案的案情看,黄某事后动用关系,帮朱某由民政局副局长升任民政局局长,但该行为与受贿罪无关。首先,本题的案情中没有交代朱某收受了黄某的贿赂。其次,本题的题干考察的是“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的定性问题,与受贿罪无关联。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90.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 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

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

【答案】B

【考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刑法的空间效力

【解析】关于A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请注意: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本罪的前提条件,也可以说是行为状况,即在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被责令说明来源的情况下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应按其所说明的行为性质认定违法犯罪,不再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C项。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通常认为,只有长期赌博,以赌博为自己的职业,以赌博收入为自己的主要经济来源的,才能认定为赌博罪。本案中的的朱某虽然在澳门赌博,但这仅仅系赌博行为,不构成赌博罪。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四种管辖原则,即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应当依次适用。换言之,能适用前者就不得适用后者。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属人管辖,针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犯罪的情形。本案中的朱某在澳门赌博,对其应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追究刑事责任。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91.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 A.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 B.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

C.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

D.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答案】ACD

【考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

【解析】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黄某在朱某的帮助之下,使自己的电气厂顺利通过了年检,并进而获得300万元的退税款,是诈骗行为,与逃税行为无关。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而且,由于黄某不具有中介组织人员的身份,其行为也不可能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卷四、案例分析题(本题23分)

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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