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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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B项和D项。从本案的案情看,乙虽然和甲一起捡拾了信用卡,但乙只参与了甲的后两次行为,只对6000元和7000元两次的行为承担责任,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承继的共犯,而对于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因此,B项和D项均正确,当选。

关于C项。如前述对B项和D项的解析,乙对甲后来两次的取出6000元和7000元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承继的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58.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

“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答案】ABC

【考点】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解析】关于A项。本案中的甲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需要指出的是,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该罪的成立要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B项。从本案的案情看,乙、丙二人是在甲的教唆之下实施追逐胡某的行为的,至于二人的是否成立寻衅滋事罪,则不一定。但无论二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追逐行为都是先行行为,都可能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C项。乙、丙的追逐行为虽然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二人对甲随后实施的杀人行为根本没有预见可能性,胡某的死亡相对于乙、丙二人而言,系意外事件,二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D项。如C项解析所述,胡某的死亡与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59.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答案】ABCD 【考点】缓刑

【解析】关于A项。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如果一人判决前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B项。如A项解析所述,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对被判处管制的,不能适用缓刑,因为管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实际意义。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C项。如A项解析所述,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本案中的丁第一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而且前后两罪的间隔时间已经超过5年,不成立一般累犯,自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6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答案】AC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所谓的“认为必须追诉的”犯罪,应限于那些罪行特别严重,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特别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经过20年以后仍没有被社会遗忘的一些重大犯罪。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对于挪用公款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如果挪用公款进行合法活动,成立该罪的要求是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而且超过3个月未还。本案中,乙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系进行合法活动,其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时间是2013年4月10日。因此,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4月10日起计算。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即应当一直追诉到2005年。根据《刑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被害人只有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即追诉时效的延长。但李某2008年才报案,此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虽然公安机关在

2008年未立案,但由于李某未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故不能一直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因此,C的表述项正确,当选。

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以内又犯后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即追诉时效的中断。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的共犯人,其犯罪的追诉期限不中断,正常计算即可。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61.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答案】AD

【考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解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关于A项。走私贵重金属罪,是“单向走私”,限于将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则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根据2014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第6项,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该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请注意:只要具有牟利或者传播两个目的之一,即可成立该罪。因此,C项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不当选。

关于D项。根据2014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62.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答案】ABCD

【考点】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解析】关于A项。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甲与乙之间系事实婚姻关系。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B项。甲与乙之间虽系事实婚姻关系,但甲与乙毕竟是丙的亲生父母。因此,当父亲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母亲乙具有法定的阻止义务,否则将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C项。甲与乙系事实婚姻关系,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由于甲另行组建了新的法定婚姻关系,因此,甲与乙的事实婚姻关系宣告结束。但是,甲依然是丙的亲生父亲,对丙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甲不抚养丙,其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D项。甲与乙系事实婚姻关系,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由于甲另行组建了新的法定婚姻关系,因此,甲与乙的事实婚姻关系宣告结束。如果甲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不再属于婚内强奸,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63.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

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 【答案】ABD 【考点】诈骗罪

【解析】关于A项。三角诈骗,是指被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诈骗行为。在三角诈骗中,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成立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否则,将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本案中,甲是犯罪人,保姆是被骗人,主人李某是被害人,保姆具有处分主人李某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对甲应认定为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即实行犯。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据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因此,B项当选。

关于C项。根据命题人的观点,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受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应认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例如,声称将募捐的钱交给灾民,但实际上将募捐的钱占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但本案不符合上述情形,故不构成诈骗罪。此外,从犯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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