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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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没有5年间隔的要求;(2)前后两罪没有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求;(3)前后两罪仅限于3种罪之一,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1.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答案】C 【考点】自首

【解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此即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此即准自首(特别自首)。

关于A项。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请注意:投案的实质是将自己置于或最终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本案中的甲虽然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但要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与投案的实质精神不符,不成立自首。因此,A项不当选。

关于B项。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是,上述辩解行为必须发生在自动投案之后。本案中乙的辩解发生在被检察院讯问的阶段,不是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因此,B项不当选。

关于C项。共犯人自首的成立,除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外,还应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本案中,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应认定为自首。至于其自动投案的动机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则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C项当选。

关于D项。犯罪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因此,本案中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此,D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2.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答案】D 【考点】假释

【解析】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需要强调的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实施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无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当时被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根据《刑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答案】D

【考点】危险驾驶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请注意,后两种行为,系由2015年8月29日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换言之,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危险驾驶罪只有前两两种行为。

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撞死2名行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最终,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此,A项不当选。

关于B项。从《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表述来看,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毒驾),并未被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B项不当选。

关于C项。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

不需要十分具体,即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虽然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但如果行为人饮用的饮料中被人掺入酒精,而且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驾驶机动车之时已经意识到自己饮酒的事实,也应认定为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则排除故意的成立。本案中,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之前吃了大量荔枝,并未主动饮酒,而且也未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事实,虽然后来被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程度,但根本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故意,不成立危险驾驶罪。因此,C项不当选。

关于D项。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事实上,抽象的危险犯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因此,本案中的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将汽车从大型商场的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已经具有了抽象的危险,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D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4.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 A.污染环境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答案】D 【考点】危险犯

【考点】危险犯,是指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则是“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为根据或者说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在抽象的危险犯的场合,刑法鉴于法益的重大性等原因,用另一种侵害结果替代了抽象危险的认定。换言之,只有发生替代的侵害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否则即为未遂。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罪是公共危险犯,也是抽象的危险犯,只有发生了行为人控制枪支、弹药的侵害结果,才成立本罪的既遂。再如,危险驾驶罪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但是,如果行为人深夜醉酒后,在没有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由于该行为不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故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关于A项。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该罪是结果犯,因此,A项不当选。

关于B项。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是具体的危险犯,因此,B项不当选。

关于C项。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该罪是具体的危险犯,因此,C项不当选。

关于D项。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该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样,都是抽象的危险犯。因此,D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5.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答案】D

【考点】使用假币罪

【解析】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假币必须要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领域。这里的“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无论如何,“使用”的核心特征在于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处于动态。如果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者为了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用假币来炫耀的,由于此时的假币处于静态,不应认定为使用假币罪,只能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6.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答案】D

【考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关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存在两种理论学说:对立理论和单一理论。对立理论认为,杀人和伤害是两个相互排斥的概念,杀人故意排除伤害故意,故杀人不包含伤害。单一理论则认为,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必然包含伤害故意。在行为人起先以伤害故意、后来以杀人故意对他人实施暴力,但不能证明是前行为致人死亡还是后行为致人死亡时,根据对立理论,行为人对该死亡结果不负责,即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单一理论,可以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一个故意伤害致死。显然,单一理论具有合理性。事实上,任何杀人既遂都必然经过了伤害的过程,任何杀人未遂也必然造成了伤害结果或者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据此,对本案中的甲认定为一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即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7.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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