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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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二十五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二十六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臵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

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三十条 每次放炮前必须切断除局扇以外巷道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由瓦检员及班、组长负责关闭车场两道正反向风门,并在此风门外设放炮警戒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

第三十一条 装药地点除瓦检员外可有6人进行装药作业,距装药地点40米处设臵警戒并拉线挂牌且有专人看管,警戒外人员可以进行杂活作业,但不能使用电气设备。

第三十二条 煤巷放炮地点设在风门外的安全硐室内,放炮后,人员停留进入工作面时间不少于45分钟,等工作面炮烟被吹散,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首先由瓦检员、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随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十七、安全督察小分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现场安全生产,做到杜绝”三违”及时查处隐患,矿井成立安全督察检查小分队,对督察小分队管理制度制定如下:

1、督察内容

查事故隐患;

(1)、查安检员、调度员、跟班干部上岗情况; (2)、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3)、查“三违”; (4)、查工程质量; (5)、查文明生产;

(6)、落实由值班矿长安排的工作。

2、督察小分队人员的组成

由机关科室负责人为督察小分队组长,机关科室人员为组员。

3、督察要求

(1) 安全督察小分队坚持每天必须督察。

(2) 每天督察分前夜、后夜小队督察,前夜时间18—24点,后

夜时间0—5点,督察地点可以请示安检科制定,但每月必须将井下各生产地点督察一遍。

(3) 每次督察后,第二天12点前,由组长将填写好的督察表交

到安检科督察报表箱内,安检科负责分类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上网发布。现场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由督察小分队现场督促整改,需要停产处理的要立即停产处

理。

4、督察小分队人员纪律规定:

(1)各小队人员要积极参加督察工作,不得无故不参加督察,确属特殊原因事前向值班公司领导请假,但每次不得少于2人次。 (2)参加督察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参加督察时要搞好自主保安,不得出现自身违章行为。

(3)督察人员要尽职尽责,杜绝应付、走过场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4)对正常参加督察人员进行督察补贴,补贴标准另行下发。对无故不参加督察检查的人员缺少一次处罚50元。连续两个月不参加督察的人员,将清理出督察小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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