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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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以婚姻为视角

鲁迅先生说:“《红楼梦》是中国许多人所知道,至少是知道这名目的书。谁是作者和续者姑且不论,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

一、清代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

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完全以家族主义为中心,以祖先崇拜和传宗接代为目的,很少考虑个人感情。《清律》“男女婚姻”条例规定:卑幼在外做官或经商者自行娶妻,即使尊长为其订婚在后,除非已成婚,否则仍依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子女“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子女纵然自愿也须听命于父母。法律虽然规定父母之外的亲属也可主婚,但没有父母来得直接。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成立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志。因此我们也就能懂得宝、黛之间的悲剧了。《红楼梦》中贾府作为“钟鸣鼎食之家,诗书簪缨之族”的封建贵族家庭,自然是“谨尊礼制”,不会逾越封建礼教半步。在这方面自甘服从、堪称表率的是薛宝钗。在薛姨妈为女儿薛宝钗定亲征询她的意见时,只见“宝钗反正色的对母亲道:?妈妈这话错了。女孩儿家的事情是父母做主的,如今我父亲没了,妈妈应该做主的,再不然问哥哥。怎么问起我来了??”可见古代的婚姻是轮不到自己做主的,也是不可逾越的。 (二) 结婚的形式

按照《礼记》,一个合法的婚姻要经过六道程序,它们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妻和亲迎,合称六礼。结婚的形式,除沿袭传统的“六礼”外,特别强调婚书的法律效力,凡立有婚书不得反悔。清时结婚程序不仅依习惯法,《大清律例》卷十《户婚》“男女婚姻”律中更明确要求:男女订婚之初,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娶。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红楼梦》中刚烈任性的尤三姐因爱慕柳湘莲人品,自己提出非其不嫁,得到了柳湘莲的定情宝剑,“每日望着剑,自喜终身有靠”;但柳湘莲因“路上工夫忙忙的就那样再三来定”,疑惑女家反赶着男家,加之认为宁国府“除了那两头石狮子干净,只怕连猫儿狗儿都不干净”,因此反悔,前往索要订礼。尤三姐见其反悔,拔剑自刎,演出了一场爱情悲剧。在这里,婚约的效力可见一斑。在贾琏偷娶尤二姐一节,王熙凤打听得尤二姐“原来已有了婆家的,女婿现在才十九岁,成日在外嫖赌,不理生业,家私花尽,父亲撵他出来,现在赌厂存身。父亲得了尤婆十两银子退了亲的……”,便找来原与尤二姐订婚的张华,逼他诬告贾琏“强逼退亲”等罪名,希望借此赶走尤二姐。因为清律对订婚后男女家再擅许他人者,有严厉的惩罚,“未成婚者,女家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另一起是张财主的女儿金哥,已受了原任长安守备的“聘定”,又被长安府府太爷的小舅子看上,守备家“偏不许退定礼”,张家“赌气偏要退定礼”。当然“原任”守备敌不过现任府太爷,加上凤姐作祟,贾府势大,张家退了定礼。结果张家女儿“闻得父母退了前夫”,自缢而死;守备之子听说金哥自缢,也投河而死,“不负妻意”。我们看这对受了定礼的年轻人,互相以夫妻目之,可知订婚即已确定夫妻身份的法律概念,是如何牢不可破的树立在人们的心中。

3.婚姻的禁忌

中表婚在唐宋时期已相当普遍,明、清律明令禁止,徒成具文,以致清代不得不以例破律,再除其禁。宝玉黛玉的父母是亲兄妹,黛玉的母亲是宝玉的姑姑,宝玉的父亲是黛玉的舅舅,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过去叫“姑舅婚”;宝玉、宝钗两人的母亲是亲姊妹,他们之间是“两姨姊妹婚”。

姑舅婚又分两种类型,灾民是大有讲究的。如果舅舅的女儿与姑姑的儿子结婚,俗谓“侄女随姑”,意味着家庭兴旺发达;如果姑姑的女儿与舅舅的儿子结婚,俗谓“骨肉还乡”,民谚有“骨肉还乡,家败人亡”之说。不幸的是,林黛玉与贾宝玉的婚姻关系正是姑舅婚中的第二种类型。

4、婚姻关系的解除

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仍沿用传统的“七出”之条。此外,夫妻一方犯罪,婚姻关系即行解除。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异者,即所谓“协离”,不坐。《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就有“七出”及“义绝”的内容。所谓“七出”,是指妻有“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等七种情形。“义绝”是指妻对夫族、夫对妻族犯有殴杀罪、奸非罪,妻对夫犯有谋害罪,夫妻恩义已绝。虽然清律亦规定“凡妻于七出无应出之条及于夫无义绝之状而擅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但这种出妻制度,其实是男女双方在离婚问题上一方自由主动、另一方被动接受的制度。以《红楼梦》中出身名门、能说会道、精明强干、“一万个男人都不及”的王熙凤的命运来说,尽管其深得贾母喜爱,但由于她生性贪婪又暴虐,嫉妒且无子,并没有博得丈夫的欢心,加之无视丈夫的权威,已具备了“七出”之状。随着贾母的去世和王家的败落,她最后仍逃脱不了被休弃的命运,只能“哭向金陵事更哀”。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的地位早在奴隶制社会就被深深地嵌入了宗法制度之中。“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既是当时的基本社会规范,也是当时的基本道德准则,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其后的整个封建时代一直被遵从延续。《红楼梦》以大量的笔墨描述了妇女的卑下地位和悲惨命运。贾迎春即是典型一例,当她在夫家受尽了虐待、凌辱,并不敢有丝毫反抗,最终“金闺花柳质,一载赴黄梁”。从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看,丈夫的地位同于尊长,妻子的地位同于卑幼。明清律均规定,妻骂夫者,即可被笞四十,而“凡妻妾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至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但“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

中国旧式婚姻不注重,甚至有意抹杀个人感情,不知造成了多少林黛玉式的悲剧。在那个时代,《红楼梦》敢于写出宝黛之间的感情,并且赞赏和讴歌这种真情,需要相当的勇气和见识。

但这并不意味着旧式婚姻一无可取,绝对不如现代婚姻。旧式婚姻讲责任、重伦理,从而使家庭稳固,社会和谐有序。旧式婚姻并非完全不讲个人感情,而是与现代婚姻讲求的程序、方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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