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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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部门(岗)根据检查结果填制《贷款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签章后及时向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报告,并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在表上签字。如在检查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写出专题书面报告,报送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或逐级上报上级信贷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农信社信贷管理工作的

督导检查。

检查的重点: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贷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贷款业务操作是否合规;有权审批单位对贷款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贷款发放后的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

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等。

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农信社客户部门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三十八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农信社可按约定从

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三十九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农信社在信贷合同上签盖“结清”字样,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

收登记。

第四十条 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客户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

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 (三)贷款展期批准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

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四)客户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经营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

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条件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五)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

过3年。

第十一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信贷档案是农信社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 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

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

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贷审组)审议、有权人审批及信贷业务发生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农信社要按客户逐户建立信贷档案,责成专人进行管理(档案管理员原则上由农信社信贷会计担任),以确保信贷资料的完

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四条 信贷档案的收集。客户部门是信贷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的主要部门。要按规定将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按户

分类归档,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贷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及担保人基本资料: 1、客户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组

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客户家庭收入及资产证明; 4、客户财务报表、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5、贸易购销合同、承包协议书、合资、合作的合同;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公司组织章程;客户、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

8、客户及担保人的征信系统查询记录;

9、客户及担保人的其他资料。

(二)信贷操作档案:

1、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2、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及有权人审批记录;

3、合同及合同补充文本;

4、抵(质)押协议书、抵(质)押公证书;

5、抵(质)押权利证书复印件; 6、共有人同意抵(质)押证明; 7、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8、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

9、贷款展期申请书、展期协议书;

10、贷后检查记录; 11、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 12、其他信贷业务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日常管理。信贷档案由档案管理员专门管理,客户部门(岗)和信贷管理部门(岗)要定期将所收集到的材料交给

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档案的借阅。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相关人员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应向档案管理员借阅,并在登记簿上签字,阅毕要及时归还。归还时信贷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签收

归档。

第四十八条 档案的交接。档案管理员工作变动要办理信贷档案移交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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