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就业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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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当前买方市场占尽优势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005年12月,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 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主要表现有: (1)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2)遭遇就业陷阱。(3)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

大学生最佳维权方式在于自己,俗话说:防患于未然(低成本、高效率)。 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近几年又新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这些法律都为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带来了福音。同时,高校及社会各界也为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正在作出努力。

第一节 毕业生基本权益与义务

一、什么是就业权益

就业权益是高校毕业生正当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赋予的就业权力和利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毕业生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毕业生要做到顺利就业,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毕业生享有的就业权益主要有:接受就业指导权、就业信息知情权、被推荐权、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违约求偿权等。

二、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 (一)接受就业指导权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毕业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及时向毕业生传达有关就业方针、政策、法规,并对学生进行就业观念、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就业。当然,毕业生还要主动寻求社会上具有就业指导资质的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二)就业信息知情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就业成功的基础,只有在充分了解就业信息的基础上,毕业生才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

在就业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全面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获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总体情况的权利;学校和有关就业指导部门应如实、无保留地向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因此,就业信息知情权是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基本的权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信息公开,即就业信息对任何毕业生来说都应该是公开透明的。 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而不能将过时的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完整、全面的就业信息,全面地了解国家政策、用人单位的需求,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三)被推荐权

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实践证明,学校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的如实推荐,享有的被推荐权包括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等几个方面。

(四)自主择业权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可供选择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毕业生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任何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自主权的行为。

(五)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这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求职者本身维权意识的加强。

(六)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都应严格履行,不得擅自毁约。任何一方无故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应履行的义务

毕业生在享有上述就业权益的同时,还应当树立责、权、利统一的思想,形成权利义务一致的观念。在就业阶段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回报国家、服务社会

国家宪法规定,劳动对于公民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与统一。对于毕业生而言,国家和社会乃至家庭为其成才与发展提供了相当优厚的条件和待遇,这是其他青年群体所无法比拟的。按照“得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报之于社会”的原则,毕业生应积极地以自己的职业行为,回报国家、社会和家庭,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

目前,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需要大批人才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到这些地方建功立业。21世纪的大学生,肩负着民族的希望,历史的重任,应当志存高远、不畏艰辛,到边远地区去,到艰苦行业去,到基层去,到生产、服务第一线去。

(二)如实介绍自己情况

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是诚信做人的基本要求,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毕业生在填写推荐表、撰写自荐信、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讲优点不要夸张,谈缺点不能回避,有过失不可隐瞒,说成绩不能虚假,以诚相见,只有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才能获得用人单位的信任。

(三)遵守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属意向性协议。遵守协议是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慎待诺言、讲信誉是毕业生应尽的义务。协议一经签订就不能随便违约,一旦违约不仅影响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而且会损害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同学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毕业生必须增强信用意识。

(四)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应持“报到证”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如果自离校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或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

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受理。

四、保障就业权益的法律体系有哪些

大学生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时,要了解有关的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用相应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化的建设进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就业及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现行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规范劳动力就业市场,促进就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下面对部分法律法规作一简单介绍。

(一)《劳动法》

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退伍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还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见附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毕业生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特别是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有关注意事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和适用主体,从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调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凡是通过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他的则不予调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此处的用人单位的地域范围是境内,所以外国企业的驻华代表如果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也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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