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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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14、负责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所管行业应急预案及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业务工作;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2、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包装物、容器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及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矿用安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

4、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进出口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出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5、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参与有关较大以上事故调查。

6、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七)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所管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乡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含出租车)、汽车客货运站、船舶运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所管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所管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监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件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对行驶在县乡道路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意见,行驶在城区和国、省道的校车由住建和公路部门提出许可意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4、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资格考核认定,指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动态监控。

5、负责辖区县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指导监督所管公路养护工作,监督管理县乡公路危桥、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地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负责客、货运输车辆和船舶源头治超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营行为。

7、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制,制定所管行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及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协调交通运输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八)市农业委员会

1、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农药、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等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

3、负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农业工程、附属工程、农业设施建设和农用地、草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与民航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农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指导监督飞行播草、喷洒农药环节的安全管理。

6、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可再生资源的建设和使用;指导农机、草原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农业行业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参与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畜牧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种畜禽养殖、兽医、兽药、动物防疫和畜禽屠宰加工、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许可检验及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9、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和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10、指导督促所管企业对重点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九)市农机发展中心

1、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农机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所管单位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农机作业安全。

2、负责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各类农机的牌证核发管理,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农机管理和技术检验落实情况。

3、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证件核发、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 4、配合交警、交通、教育等部门严厉查处农机违法载客等不法行为。 5、负责农机维修网点和农机跨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较大以上农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指导督促所管单位对农机操作使用、违法载客等行为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农机安全作业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十)市粮食局

1、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的行业指导。

2、负责全市粮食购销、储存及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监督检查所属粮库、粮油加工及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4、指导督促所管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特别对除尘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十一)市水利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管水库、水产品养殖加工、水电站大坝、河道岸线、水利设施、淤地坝、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履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未履行“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3、负责辖区内河道及堤防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河道内违章建筑、违法采砂等影响行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4、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强化管理责职,对穿越或靠近水利工程的燃气管道等危险管线要清楚情况,观察险情,随时和管线管理单位保持联系,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5、负责水利行业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水务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工作。编制全市山洪灾害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及演练。

7、负责水利系统事故统计、报告、分析,组织或参与水利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指导监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对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河道堤防、集中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并对水利安全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十二)市林业局

1、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关森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森林防火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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