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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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3-19 【正 文】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港务组、航政组、工务组、机务组、劳工安全环卫生训练组环境保护组、船舶交通管制组、资讯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

第 4 条

港务组设港湾、系船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范围检讨修正及都市计划通盘检讨案之处理事项。

二、港区安全管理及灾害事故处理事项。

三、船船日用品供应业、船舶理货业、船舶小修业管理事项。

四、港区突发事故通报、协调及处理事项。

五、港工作业申请及许可证核发事项。

六、防台业务之处理事项。

七、船席之指 (移) 泊、调配、协调管理事项。

八、航道、锚地、船席之适航 (泊) 性之调整、报告与建议事项。

九、有关港务管理法规拟议修订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航政组设技术、监理、海事三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检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图审核事项。

二、解体船审核事项。

三、载客船舶适航性抽查事项。

四、船舶进出港签证事项。

五、船舶登记、注册及监理事项。

六、船舶运送业监理事项。

七、船务出租业监理事项。

八、船务代理业监理事项。

九、海运承揽运送业监理事项。

十、货柜业散站经营业监理事项。

十一、打捞业管理事项。

十二、船员、引水人及动力小船驾驶人监理事项。

十三、船舶海事案件调查及海事评议事项。

十四、船舶航海及轮机记事簿核阅签证事项。

十五、两岸航运运输监理事项。

十六、马祖地区试辨两岸通航航政监理事项。

十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业务组设企划、营运、客户服务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设施经营管理事项。

二、船舶营运发展企划事项。

三、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经营许可事项。

四、港埠业务费项目及费率拟订计收事项。

五、商港服务费收取事项。

六、客户服务事项。

七、有关业务管理法规拟议修订事项。

八、业务专案研究发展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工务组设规划、设计、工事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区整体规划计划之拟订及工程概算之审核、编制事项。

二、重大及新建工程设计、变更修正及查勘拟议处堙事项。

三、工程发包、签约、施工督导、考核、验收、结算验收证明书签发及决算等业务事项。

四、工程图档建立及管理事项。

五、工程技术谘询事项。

六、施工预算之拟订审核及登记保管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机务组设船机、机具、供应三科及材料配件库,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装卸机具、港勤船舶增添、汰换、改善之中、长期规划事项。

二、装卸机具、港动船舶修护制度、计划之拟订及修正事项。

三、装卸机具、港勤船舶及环保设备机电部份之增添、汰换、改善、维护等规范及预、决算书之审核、督导协调事项。

四、资讯、设备硬体增添规范审查事项。

五、机船工程发包、订约及与工程有关之财务暨劳务采购事项。

六、机船配件及材料收发、存量管制、盘存管理事项。

七、呆废料收发登记保管及处理事项。

八、材料收发、储运、维护及推陈换新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劳工安全训练组设安全卫生、训练二科及诊疗所,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运作、检查、训练及宣导事项。

二、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三、职业灾害防止计划、自动检查计划、紧急应变计划之厘订与指导有关部门实施事项。

四、年度训练计划规划及执行事项。

五、训练课程规划、执行及训练教材审印事项。

六、训练成效之评定及管理事项。

七、员工疾病医疗诊断、预防疾病传染、定期接种注射及保健指导事项。

八、医务行政处理、药品保管核发、结报及办理医学专题讲座事项。

九、员工定期健康检查之规划、实施及追踪复查之健康管理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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