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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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从双方履约的情形来看,原告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为被告安排了各种活动和演出达四十余场,为被告灌制出版了两张唱片,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构成根本违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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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报名参加了2007“快乐男声”活动,且在与原告的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人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缺乏应有的诚实信用,也违背了一般的职业道德,被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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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可以据此而提出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赔偿的损失额相当于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合理利益。根据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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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双方的协议,被告私自参加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活动,原告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为此,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其违约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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