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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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上诉人以任何形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经纪合同及合作合同,否则被上诉人有权索赔。上诉人于2007年4月14日报名参加2007年“娱乐男声”活动,此后又与人娱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已违反了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上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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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上诉人于2007年4月19日致函被上诉人要求解除演艺协议,但被上诉人随即回函表示拒绝,上诉人的该通知并不当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此后被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该演艺协议有效并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虽然曾请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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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确认协议已解除但后又放弃了反诉;而且,作为主张合同关系解除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严重违约从而导致该演艺协议应予解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为此,被上诉人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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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上诉人在2007年4月后参加的商业活动,原审据此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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