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安徽省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60.5 鉴定分析意见是否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诊疗常规、护理规范等;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适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否正确;

60.6 鉴定结论意见是否与委托鉴定事项一致,或超委托范围鉴定; 60.7 鉴定结论意见是否明确、清晰,是否存在对鉴定事项的法律定性; 60.8 鉴定书是否有鉴定人签字或盖章,是否有鉴定机构印章;

60.9 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也可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当事人质证,包括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等。

第61条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经法庭质证,如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及时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

第62条 律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63条 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当围绕争议焦点,综合本案的客观证据,结合医学科学原理、医疗实践及诊疗规范等,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赔偿标准、赔偿项目等发表针对性意见;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后,要注意提示委托人是否陈述补充辩论意见。

第64条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第65条 律师签收医疗纠纷案件判决后,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判决内容,并尽快将判决书交付给委托人,同时,应当听取委托人对判决的意见,明确是否上诉,告知委托人上诉方式和期限。

第五章 医疗损害鉴定

第66条 涉及医疗专业性问题,医患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进行与医疗损害有关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相关鉴定。

第67条 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市级以上医学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医患双方在诉讼前也可共同委托市级以上医学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第68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和其他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17

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对病历资料及鉴定所需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申请委托文书鉴定。

双方共同委托市级以上医学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应当在鉴定前进行质证,就双方质证认可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否则,医学会或相关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鉴定。

第69条 市级以上医学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医患双方应当参加,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在召开听证会时咨询鉴定专家。

第70条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应在申请书中写明要求鉴定机构对涉案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诊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患者构成伤残的,同时明确伤残程度鉴定适用标准,要求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评定。

第71条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 71.1 书写医疗损害鉴定陈述意见和答辩意见: 71.1.1 写明陈述人或答辩人的基本信息;

71.1.2 根据现有病史资料和客观事实,依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描写诊疗过程,如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的,也应当按时间顺序注明;同时应写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

71.1.3 归纳医疗损害争议焦点,分析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的观点或看法。在陈述或答辩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常规和规范,结合诊疗事实,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或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进行分析,并适当引用医学理论、医学文献、医疗操作规程、法律规定等资料,以印证已方的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71.2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收到鉴定机构受理通知或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鉴定通知后,应当及时向鉴定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病历资料、影像资料等)、书面陈述或答辩意见、证据等。

71.3 鉴定专家的构成及抽取

71.3.1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组的专业构成一般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并指派,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损害鉴定的专业技术、难易程度聘请临床医师参与鉴定;

71.3.2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专家组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和医学会抽取,在抽取鉴定专家组时,应当考虑:

18

71.3.2.1 如医学会对重要的争议要点所需的专家组未考虑,律师应当提出建议; 71.3.2.2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律师可提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71.3.2.3 当事医疗机构、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与当事医疗机构或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医生、法医等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律师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71.4 鉴定会或听证会召开的程序

71.4.1 患方当事人向鉴定专家或司法鉴定人陈述诊疗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诊疗规范和证据指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同时分析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患方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1.4.2 医方提出答辩意见,根据患方的诊疗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诊疗规范和证据指出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过错责任较小,同时分析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方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因果关系;

71.4.3 专家提问,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鉴定专家的提问;

71.4.4 陈述及回答问题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尊重事实和医学规范,不要过度情绪化,使用过激的语言,避免发生冲突。

第72条 鉴定过程中,医学会或鉴定机构认为需要向双方当事人提问或补充鉴定资料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73条 代理律师收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医疗损害鉴定书,并听取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意见。

第74条 如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应当及时准备材料申请重新鉴定。 第75条 因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血液制品存在质量缺陷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医疗用(产)品质量的鉴定。

医患双方在诉讼前也可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医疗用(产)品质量的鉴定。

第六章 与医疗损害相关的鉴定程序

第76条 行为能力鉴定程序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疗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第77条 司法文检鉴定程序

病历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篡改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改笔迹鉴定等。

第78条 误工休息期、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19

发生医疗损害后果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医疗损害后果造成患者需要休息,以及患者住院期间或出院后需要增加营养而发生的费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第79条 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程序

发生医疗损害后果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医疗损害后果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护理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第80条 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而产生的医疗依赖,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患者的医疗依赖期限及费用标准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81条 医疗器械、药品质量鉴定

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医疗器械、药品质量产生争议,可申请由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予以确定。

第82条 尸体解剖注意事项

81.1 注意发现致死原因,病变组织和损害器官;

81.2 对疑是过敏或药物反应的,要求提取心血和喉头组织; 81.3 对于植入器械引起死亡的案例要求保留该器械,以备鉴定;

81.4 对于超过法定尸检时间的,如果影响死因判定的,应当坚持尸检请求; 81.5 双方认可鉴定结论的,及时建议处理尸体;

81.6 注意对重要器官组织的提取,关键器官组织如脑垂体、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胰腺要求提取完整;

81.7 律师代表委托人签字时,要详细阅读解剖记录后进行签字;如发现重要描述没有记录时,可要求当场补记;

81.8 律师代表委托人参加死亡原因鉴定时,应当提供病历资料;

81.9 律师代为委托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鉴定事项。

第七章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程序

第83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共同向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第三方调解机构不接受单方申请。

第84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向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时,应当提供书面调解申请,在调解申请中应当明确具体要求,以及对医疗纠纷调解的意见。

20

第85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要求提供医疗纠纷陈述或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86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经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如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87条 本指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88条 制定本指引是为全省律师提供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借鉴、经验和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89条 本指引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实务所制定,如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准。

21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