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2013~2014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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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Law

2、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而要约邀请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3、内容不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邀请则不需要具体说明。 4、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效力,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5、相对人不同,要约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向不特定人发出。

二、承诺

(一)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

1、承诺是受要约人本人向要约人发出的; 2、承诺应当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 3、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三)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通知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其他合同订立方式

1、交叉要约: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提出两个独立但内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2、同时表示:指当事人采取直接对话的方式,在时间上无先后之分,同时做出内容相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3、意思实现:指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人的预先声明,而认一定的事实或行为地出现标志合同成立的承诺形式。

要点三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规则。

二、合同的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法定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亲自履行原则,债务人应当亲自履行债务,仅于例外场合允许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3、同时履行原则,即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债务,除非双方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三、合同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 2、构成要件: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 对方未履行债务而提出请求权;

3、效力:在对方履行债务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行使该权利即使致使自身的对待给付义务履行延期也不因此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二)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一方 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为相应履行。 2、构成要件:合同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合同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而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3、效力: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迟履行的,延迟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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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安抗辩权

1、概念:即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为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构成要件: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 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

3、类型: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情形; 4、效力:先履行一方享有中止履行权和合同解除权; 先履行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和及时通知义务;

要点四 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后,由于法定事由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通过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双方 当事人合意,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 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3、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4、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无解除权。

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有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事由的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有以下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双方当事人协议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

五、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1、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法时解除;

2、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异议,可以向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六、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及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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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要点五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 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

1、缔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2、缔约责任源于一方对另一方合理信赖的诱致; 3、缔约责任保护的是对正常交易的合理信赖;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缔约不当行为;2、主观上有过错;3、客观上有损失;4、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机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法律后果

1、赔偿信赖损失;2、恢复原状;3、解除合同;

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责任依据的是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发生的阶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3、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

4、适用原则不同,缔约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5、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要点六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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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三、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2、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免除是由;

四、预期违约

1、含义: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 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类型:明示毁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 不履行合同。

默示毁约: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 3、构成要件:违约的时间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履行期届满之前; 违约须是对合同根本性义务的违反;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4、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的区别: 违约的基础不同, 违约的构成条件不同,

责任是否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

四、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

1、含义:指违约发生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以损失赔偿或支付违约金代替给付义务

2、适用范围:既可以适用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也可适用于损失赔偿或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3、限制情形: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赔偿损失

1、含义: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构成要件:须发生违约行为;须因违约遭受损失;违约方有过错;

3、赔偿范围: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金

1、含义:违约金责任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2、特点:事先约定性;数额不限性;须于违约时支付。 3、适用: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可以要求予以增加,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以适当减少; (四)定金

1、含义: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预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2、特点:要式合同,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要物合同,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效力: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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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因债权人的行为不能履行合同 2、约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免责事由作出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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