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2013~2014期末考试重点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2013~2014期末考试重点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Civil Law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债权让与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在。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4.须通知债务人。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让与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原债权之全部内容均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同时取得从权利。 3、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 A.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

B.债务人对抗让与人的一切事由都可以用以对抗受让人; C.债务人的抵销权。

D.因债权让与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免除清偿义务; 2、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3、第三人为债务清偿提供担保的,除非经其同意,担保义务消灭;

4、承担人不得以其对抗债务人的理由,对抗债权人(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概念: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二)分类:债的概括承受按产生的依据不同,分为意定概括承受和法定概括承受 1、意定概括承受: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承受) 2、法定概括承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企业合并)

(三)要件:1、债的关系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债应为双务之债;3、须有让与合同;

要点六 债的消灭

Civil Law

一、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 (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合同更新、混同等)

二、清偿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三、抵销 (一)概念: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互相抵销。

(二)要件:1、当事人互负债务;3、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是法律规定允许抵销的合同性质 (三)类型:1、法定抵销 2、约定抵销

四、提存

(一)概念: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 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要件:1、提存的原因合法;2、提存的主体适格;3、标的物适当;4、须经法定程序 (三)效力:1、债的关系消灭;2、提存物的风险移转至债权人;3、债务人具有通知义务

五、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要点七 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使得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1、不当得利的返还方法包括原物返还和价额返还;

2、返还范围:当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以现存利益为限;

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应返还取得的全部利益及赔偿损失; 3、运用受益财产获得的其他利益应归受益人所有;

Civil Law

要点八 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表示;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违反本人意思且管理方法利于本人; 三、无因管理的内容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通知本人义务以及继续管理的义务; 2、管理人违反义务时应当承担责任。 (二)管理人的权利

1、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的请求权,本人应承担管理人必要的债务; 2、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

要点一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

三、合同的主要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Civil Law

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中明定其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未在法律中规定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关系。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均作出相互具有对价性质的付出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当事人作出给付,但双方的 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要物合同:(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 或完成其它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点二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概念: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

1、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具有缔约意图; 3、内容具体确定;

4、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阻止其生效的行为。 要约的撤回通知须同时或先于要约到达相对人,始生撤回效力。

2、要约的撤销:指要约在生效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须先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始生撤销效力。 (四)要约的失效情形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含义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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