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类部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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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序号 产品 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等级 生产工艺 工业用1,1-二36 氟乙烷(HFC-152a)* Ⅰ型、Ⅱ型 以氯乙烯或乙炔为原料与氟化氢反应生成 37 工业氯化苄*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苯经氯化,精馏提纯制得 冰乙酸在催化剂存在下氯化制得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用天然气、硝酸为原料制得 以氰氨化钙及硫化氢为原料制得 以双氰胺或尿素与硝酸铵进行缩合反应制得 从焦炉煤气中回收的粗苯、经酸洗、分馏制得 高温炼焦过程所得 由石油轻馏分经预加氢38 工业氯乙酸*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39 工业用一乙醇胺* 工业用二乙醇胺* 工业用三乙醇胺 工业用硝基甲烷* Ⅰ型、Ⅱ型、Ⅲ型 4 醇胺 40 Ⅰ型、Ⅱ型 41 硝基化合物 硫脲 Ⅰ型、Ⅱ型 5 42 优等品、一等品 6 43 工业用硫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7 硝酸胍 44 工业用硝酸胍*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45 焦化苯*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6 8 芳香烃 47 粗苯* 溶剂用、加工用、轻苯 石油苯* 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 精制、催化重整和分离制得 48 重苯* 一级、二级 粗苯经分馏制得的未提取含萘溶剂油的重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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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序号 产品 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等级 生产工艺 由催化重整工艺所得重49 石油甲苯* 优级品、一级品 整生成油或乙烯裂解工艺所得的轻焦油经精制和分离制得 从焦炉煤气中回收的粗苯、经酸洗、分馏制得 由催化重整工艺所得重整生成油或乙烯裂解工艺所得的轻焦油经精制和分离制得 50 焦化甲苯* 特级、一级、二级 51 石油混合二甲苯* 3℃混合二甲苯(优级品、一级品)、5℃混合二甲苯(优级品、一级品) 52 焦化二甲苯* 3℃二甲苯、5℃二甲苯、10℃二甲苯 从焦炉煤气中回收的粗苯、经酸洗、分馏制得 53 石油邻二甲苯* 优等品、一等品 由石油精制得到 54 55 56 石油对二甲苯* 优等品、一等品 工业用乙苯* 优等品、一等品 石油加工得到 烃化法制得 乙苯经脱氢、精制等工艺过程制得 丙烯、苯烃化法生产 工业用苯乙烯*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57 工业用异丙苯*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精萘(优等品)(一等品)58 焦化萘* (合格品) 工业萘(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焦化苯酚:(优等品、一等分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萘馏分,经洗涤、精馏或结晶等工序制得 9 酚 59 焦化苯酚* 品、合格品) 工业酚 从煤焦油、含酚污水制取的粗酚,经精馏所得 5

单元序号 产品 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等级 生产工艺 60 工业对氯苯酚*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由苯酚直接氯化法和氯化硫酰法生产 61 工业用合成苯酚* 焦化甲酚*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异丙苯法和磺化法制得 从煤焦油和含酚废水中制取的粗酚经分馏所得 从煤焦油、含酚污水制取的粗酚,经精馏所得 在氢气存在下,原料通过62 合格品 63 工业二甲酚* 一级、二级 64 一乙胺*☆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高镍触媒转化及乙醇氨化法制得 在氢气存在下,原料通过65 二乙胺*☆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高镍触媒转化及乙醇氨化法制得 在氢气存在下,原料通过66 三乙胺*☆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高镍触媒转化及乙醇氨化法制得 苯胺常压催化加氢反应制得 由邻硝基氯化苯经氨化还原制得的邻苯二胺以及通过进一步精制而制得的邻苯二胺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10 有机胺 67 工业环己胺*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8 邻苯二胺*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9 70 71 工业40%一甲胺水溶液* 工业40%二甲胺水溶液* 工业30%三甲胺水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注:1.标注“*”的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的 产品涉及产业政策;标注“☆”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

2.表1所列生产工艺为各产品标准所适应的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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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126.com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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