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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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

1、(1)认为政治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是一种规范性的道德。这种政治观被称为道德政治观或伦理政治观。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中国古代的儒家学说和古希腊学者们的认识。中国儒家学说对政治的阐释,直接寄托了他们对于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追求。而在古希腊,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明确指出,政治的本质在于“公正”,一个“理想国”就是一个“公正”国,它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而亚里士多德则把国家等同于“最高的善”,认为它是人相互间的一种道德性结合,这些都是道德政治观或者伦理政治观的体现。这种政治观体现了人们对于政治的期望和价值要求,体现了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生活和活动的衡量标准,体现了人们对“政治”应然状态的追求。但是,这种观念仅仅从社会价值的层次上把握政治,重哲学思辨和抽象的伦理价值而轻社会现实,无法现实地反映社会政治生活,也不能深刻揭示社会政治的本质;

(2)政治是一种超自然、超社会力量的体现和外化。这样的政治观往往与宗教崇拜紧密结合在一起,无论是中国的“天”还是西方的“上帝”,人们都凭借对它的崇拜来赋予“政治”以合法性,从而定义政治。这种政治观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政治观,因而是不科学的;

(3)认为政治是围绕着权力展开的活动,包括对于权力的追求、运用和维护,对于政治含义的这种理解被称之为权力政治观。在中国历史上,权力政治观的代表当属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他们主张,政治之道在于法、术、势,即政治权力的获取、保持和运用。在西方,政治学家马基雅弗利认为政治本质上就是获取并保持权力,政治的手段则是玩弄权术。现代西方诸多思想家,诸如马克斯·韦伯、哈罗得·拉斯韦尔等人就是从权力角度定义政治的。这种政治观主张从政治的现实状况出发把握政治,触及了政治的现实内容。但是,它忽视了政治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特定的价值和道德,也没有指明权力背后的实际动因,因此,对于政治本质的把握是不深刻和不全面的;

(4)认为政治是公共管理活动,这是一种管理政治观。在中国,孙中山曾从这一角度来简明地界定政治,他说:“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在西方,也有许多政治学家从管理公共事务来探讨和阐述政治涵义。这一政治观把握了政治公共性和管理性特点,具有容易同政治实践相吻合的特点,容易从社会实践中得到验证,但是,它忽视了政治还有统治性的一面;

(5)认为政治是对于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的决策活动。这一定义由美国政治学家伊斯顿提出,并且在当今西方社会得到广泛认同和引用。对于政治含义的这一确定,指出了政治活动的基本对象是社会价值物,包括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政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是分配社会价值物的决策活动;这种分配是权威性即合法强制性的分配。这一政治观指出了政治生活的内容、方式以及标志,但是,它没有揭示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及其方式形成的深层动因,同时,把政治活动仅仅限定于分配性决策,亦具有片面性。

2、(1)从研究方法与研究体系的角度看,中国人注重研究“天人之际”的学问,即把天地、宇宙、自然、社会、人生视为一体,政治研究实际上就是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系统)的综合研究;

(2)就研究内容而言,从居于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来看,中国传统政治研究特点似可概括为“伦理政治学”。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称为“大学八目”,这大体上说是对中国政治学理论的最好概括。中国政治学强调正确认识世界,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远大政治理想,小到个人修身养性,中到家庭/单位治理,大到地区和国家发展,治国之道包含天人合一、圣贤政治、等级秩序、家庭伦理、忠孝观念、重民爱民等广泛内容。三纲五常,被视为维持一个等级尊卑关系的稳定和睦的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因此,中国传统的政治学理论其实就是一个有关华夏文明建设的宏大理论。在这个宏大理论中,“家”的特征明显,且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统治者被设定为一个“大家长”,这个家长要在道德上为全国臣民做出表率;家长要爱臣民,臣民要尊重和服从家长统治;

(3)从具体的研究角度和成果来看,中国传统政治研究在以下方面形成了理论要素和理论观点:君权神授说;圣贤政治观;伦理政治与尊君思想;重民养民教民思想;德刑兼重;法、术、势统治术;重农抑商思想;天朝大国理想;忠孝观念,三纲五常;等级制度;守旧传统,祖宗法制不可更改;“汤武革命,应天顺人”。

3、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对“权威”与“自由”关系的界定和确认,其理论和现实意义是:

(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

(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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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

(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4、政治权力表现为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政治权力具有如下特性:

(1)权威性。政治权力的行使要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政治权力带有一定的权威性。政治权力的权威性表现在政治权力主体的权威性上。政治权力的权威性还表现在行使政治权力的行为的权威性上。由于政治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反映的是公共意志,受到民意、法律、组织、暴力等支持,所以,其权力行为具有权威性;

(2)支配性。政治权力是一种支配力量,掌握了政治权力,也就掌握了社会的支配力量。掌握了社会的支配力量,也就意味着在社会价值和利益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正由于此,政治权力才成为社会势力展开角逐和斗争的焦点;

(3)强制性。政治权力也是一种要求政治服从的强制力量。它一般通过严密的组织,以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军事的等多种手段作为备用,奖励和惩罚是它的基本原则。为了实现政治服从,暴力往往是后盾。

(4)扩张性。政治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和膨胀的能力,它的应用边际直到遇到阻力和反弹而不能前进为止。而且,有权力的人总是倾向于滥用权力,所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化”;

(5)排他性。政治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倾向于排除其他权力的介入。政治合作和妥协往往是在权力资源和能力不足的时候才有必要和可能。掌握权力的人,一般也不希望其他权力介入而发生影响;所以,专权既是某些政治领袖个性的结果,也是权力的特性使然。

5、综合现代国家宪法的内容及其精神实质来看,宪法对国家政权组织建构提出了如下原则要求: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为国家组织规定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的问题。首先,人民主权原则明确指出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其次,既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再次,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主权委托给国家机关,从而使国家机关拥有了治权,但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当国家机关违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可以起来更换它。最后,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通过规定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因此取得了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规定公民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途径;

(2)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是建设现代国家的基本环节。当人民主权原则确立以后,人们却发现无论多么民主的政体都无法做到所有的人都能直接来行使权力,因此必然要求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委托行使者的相互分离,这样一来主权者如何控制执政者就成为政治设计中的一个现实问题。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力制约机制的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应该首先确认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的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应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权力制约成为宪法对国家组织建构的核心要求之一;

(3)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纵观各国的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原则;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同时任何政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自己,一旦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也即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第四,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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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构建、改组和解散,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范和程序,否则,不具有合法性。同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机关政治治理以及自身的运作均应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临时的意志来进行;第五,司法独立,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保持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以作为对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

(4)三大原则构成了宪法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国家政权建构的基本指导原则,具体来说人民主权是国家产生的逻辑起点,权力制约是国家运行的基本手段,法治则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保障。

6、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为国家组织规定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的问题。 (1)人民主权原则明确指出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人民对主权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政权机关必须经由公民普选产生和更换这一法定程序,任何非经公民普选而产生的国家机关的更换均被视作非法;

(2)既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只有通过人民全体的默契或表示,国家才能获得权力,也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能给予国家。因此,权力总是归属于人民,总是服务于人民;

(3)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主权委托给国家机关,从而使国家机关拥有了治权,但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当国家机关违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可以起来更换它;

(4)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通过规定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因此取得了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规定公民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途径。

7、政党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作用。总的来说,政党是现代社会变迁的推动力。概括而言,政党的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实现利益聚集和表达的途径。政党是其成员和选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在整个政治体系结构中,政党是一种利益聚集的机构,也是联系统治者(政府)和被统治者(民众)的桥梁。政党是一个双向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表达渠道。它通过综合、选择和简化等方式,把社会成员的个别需求转化为易于操控的集体性建议和方案。另一方面,它通过自己的组织渠道和对大众的影响力,将自己作为政府执政党的政策和方针传导给社会;

(2)形成和培养政治精英的渠道。政党是招募精英和培养政治骨干的重要途径。它提供了准备、选择和培养国家各级领导人的重要机制。它像是政府的门卫,控制着个人进入政府的程序。它选拔政治精英,通过多种方式培养组织精英的实际政治能力。在许多情况下,政党为政治家提供了培训的场所,为他们提供从事政治活动所必需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以及职业结构;

(3)实现社会化和政治动员的途径。政党是形成、教育和影响民意的媒介,是政治教育和实现社会化的机构。政党以其意识形态、理论纲领和方针政策影响成员和选民,从而实现成员广泛的社会化。此外,政党通过自己的政策主张和竞选纲领,动员民众。在当代社会,它更是成员或选民的情感依托物。由于政党一贯致力于影响其支持者的思想和行为,因而支持者支持其政党而甚至不关心某个具体政策和候选人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政党变成了人们记忆和情感寄托的实体;

(4)组织政府的手段。政党协助形成政府,并为政府提供稳定基础。它为政府的两大重要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创造了合作的基础和机制。在没有赢得政权的时候,政党通过制定自己的政纲、方针、政策和策略,动员党员和群众影响政府政策,监督政府行使权力。在获得政权以后,政党以执政党的身份,组织政府,直接参与国家政策执行过程,支配和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发展方向和实际过程。

8、宪政建设是实现当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路径。宪政的功能在于将政治文明转化成法律价值使之能够得到程序性保障,它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基本路径。在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并且通过立法的完善,形成法制体系化的权利保障网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政建设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十分广泛。但应看到,某些基本权利的细化和实施上仍然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宪政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阶段,而应当在各种普通立法中体现基本权利;

(2)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的宪政政治理念,成为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解决政治纷争的主要渠道和场所。在人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并使之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厘清宪法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真正作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法律化、制度化,体现出政治文明的内在题旨。另外,完善人大的选举制度、罢免制度和质询制度以及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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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构成、职权也是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逐步推广直接选举、差额选举以及竞选人资格的逐步开放、罢免提议条件的逐步放底,是当前扩大人民民主的重要步骤。只有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确立,公民的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而两者的统一是在宪政的框架下才能实现的;

(3)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而宪政就是实现这三者统一的基本路径;

(4)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政权的组成,参与重大国策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不可或缺的政治力量,也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9、(1)经济市场化。在一个温饱不能保障的国家,在一个政府对社会主要资源即经济资源实行高度控制的国家,在一个连经济自由都无从谈起的国家,保障政治自由的民主宪政不可能得到成长;

(2)文化世俗化。在一个宗教观念主导人们思想,人们总在非理性地寻求和证明自己的“正统”,而把其他持有不同信念的人视为“异教狂徒”的地方,民主不能得到成长;。

(3)政治文明化。在一个政治没有得到“驯服”的“自然状态”下,在一个动不动拔刀相见、崇尚武力的国度,民主也不能得到成长;在一个没有“给政治家和反对派以出路”的地方,民主转变也不会通过采用和平手段得到实现;

(4)政治领导人和执政党开明化。精英在政治转变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现代化和民主意识的政治领导人及执政党的存在,对于民主的和平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10、(1)良好社会指的是一种政治秩序处于有序、稳定和连续状态之中的情形,即政治传统中人们常指的人类的理想社会。良好社会包括以下基本因素:存在着稳定的政治共识,并可以调节人们的政治行为;政治体系良性运转。稳定的政治共识在社会意识形态上表现为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而政治体系的运转则是依靠治理来实现的;

(2)在当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形成良好社会的条件应当包括:人们具有宽容与理性妥协的精神。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因而也必然是一个冲突频度大为增加的社会。如果一种利益坚持不肯妥协,必须与对方达到你死我活的结果方肯罢休,这将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性的后果。而良好社会要求对立利益的各方尽可能地理性地思考合作的后果,而不是不顾后果地对一己利益的坚持。如果对立双方都坚持认为自己的目标、原则、要求是绝对正确的、绝对合理的和公正的,并认为对方的一切都是错误的、不合理的,应该全部抛弃的,这样他们往往会不惜任何代价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要求,可以想象其结果只能使矛盾更加尖锐,合作无法达成。因此,在良好社会里,人们抱有一种理性的态度,在承认对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让步,使双方各自的要求得到部分满足,从而解决冲突,形成一种文明的秩序。宽容而理性地妥协是良好社会中公民所应当具备的精神;良好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政治制度化的程度较高。稳定性是良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实现稳定性就要求存在一种稳定的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法治是通过一种制度化的机制来协调不同利益的。制度既是某种特定的利益关系的反映,也是人们追求利益的方式的可能性规定。制度具有全局性。相对于其他手段来说,制度的影响不在于一时一地的事件或利益,而在于长期的整体的规范的作用。作为一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解决制度,法治的根本作用在于让人们自愿地表达其利益,综合各种不同的利益,并以人们的偏好来自愿地做出裁决。在人治的情况下,制度如同虚设,社会治理依统治者的喜怒哀乐为转移,从而造成一种不稳定的局面。而在法治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对制度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从而有利人们在政治中有序地解决其利益冲突;存在一个有效的协商机制。法治要求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规范,这对于利益冲突的意义在于,它规定了解决的边界。而有效的协商机制则有助于确定在大的秩序范围内,将产生一种什么样的合作形式。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前者规定了人们讨价还价的外部边界,而后者则提出了讨价还价的内部选择。协商机制并不仅仅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正式的制度,更多意义上它还包括各种非正式的规范,而这涉及到各个民族的文化背景和生活方式。因为什么样的协商机制才有效并不是纯粹抽象的理论问题,它关系到参与博弈的行动者对于策略的选择。协商机制需要重视团体的自主性。一个在适当范围内保护自己利益的团体并不意味着与政府的对抗,而是对政府管理功能的一种弥补。它促成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得到平等而又合理的解决;存在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政府是建立在政治共识之上的执行国家意志的组织,一个高效而廉洁的政府能够将人们稳定的政治共识付诸现实。从经济管理上看,它可以使国家经济发展保持一个良好的势头;从社会管理上看,它还可以有效缓解和抑制由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有效防范政治秩序混乱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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