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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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作为第三者的医疗费能否获得D保险公司的全额赔付,在法律上涉及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司机B与A先生是因为运输合同发生违约造成案件纠纷的,而司机C和司机B是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同一事实符合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赔偿要件,从而产生了请求权竞合的问题。请求权竞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因其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请求权择一行使;二是请求权合并行使;三是请求权分别行使。

而在人身保险中,一旦发生请求权的竞合,应当可以分别行使。而A先生投保的是人身保险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医疗保险,其赔偿原则也是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一般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但是,一旦发生请求权的竞合,根据有关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请求权一般也可以分别行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1998)63号文件《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到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的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从而可以看出,本案中A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的限额赔偿和向司机B提出医疗费的赔偿并不是矛盾的。

[本案启迪]

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竞合同场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两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

案例 根据近因原则认定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某香料有限公司为其别克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责任保险。司机叶某驾驶标的车由珠海开往广州,途经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北行66KM+850M路段时,因右前轮爆胎,司机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标的车失控碰撞公路护栏,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乘车人徐某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恰遇司机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经过,潘某

避让措施不当碰撞公路护栏后反弹过程中再碰撞行人徐某,并将其抛出公路,造成车辆损坏和许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情分析及结论]

事故经交警处理,出具了责任认定书:一是认定别克车因轮胎爆胎,司机叶某采取措施不当碰撞护栏造成车损和护栏损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二是认定司机潘某驾驶制动不良的小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没有根据路面和天气情况,合理调整和控制车速,应付事故同等责任(45%),司机叶某在其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应付事故同等责任(45%),行人徐某在乘坐的车辆出事故后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应付事故次要责任(10%)。

经保险公司研究,认为标的车辆在发生事故后未设置警告标志,其对第二期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应负部分责任是合理的。另外,尽管潘某驾驶的小客车、行人徐某和保险标的车辆并未发生碰撞,但第二起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车辆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该意外事故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潘某驾驶的小客车车损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许某在保险标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下车行走,已不属于该车的乘客,故其损失也应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启迪]

案例 投保人未签署投保单保险车辆失窃案

[案情简介]

丁某在某保险公司代理点为其新买的未上牌照的车辆投保机动车辆综合险,险别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其中盗抢险保额为162000元。期间,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其将标的车辆停放在某宾馆停车场内,次日退房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

经保险公司调查,宾馆停车场有保安24小时值班,失车期间未发现可疑情况。标的车辆被盗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没有破案,被保险人于是向保险公司提交有关单证索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

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附加全车盗抢险的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认定标的车辆被盗时未上牌,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范围,故予以拒赔处理。

被保险人对此提出异议,表示投保时并未获得有关人员告知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且未签署投保单,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对其不产生作用。经保险公司核实,被保险人的确未签署投保单。最终,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赔偿结案。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尽管保险公司明知投保车辆未拥有正式牌照,但却向其签发了保险合同,应视同接受了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并应对标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迪]

1. 告知义务很重要。

2. 投保单是一种重要的要约文件,其内容的完整性十分重要。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核保出现漏洞。

3. 合同的订立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投保人签署投保单进行要约,保险人根据投保单内容出具保险单做出承诺,保险人就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 一单多车的保险欺诈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拒赔了两起机动车辆案件,拒赔的原因是两起案件是同一张保险单、同一车辆在不同时间的事故,但是车辆的损失照片却显然为不同的车型,明显不是同一保险标的,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一单多车的保险欺诈行为。本案中,李某将一辆本田雅阁7230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11日起至2004年3月10日止。在保险期限内两起事故,分别为单方事故和由交警简易处理程序处理的单方事故,损失金额分别为20000余元和30000余元。两次事故均由修理厂代为索赔,其中一起夜晚事故的

现场照片由该修理厂代为拍摄。

[案情分析及结论]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定损过程中,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查勘定损的规定,拍摄了车辆的全貌和损失部位的照片,还拍摄了车架号码的照片。

通过比对事故照片,发现两次事故的本田雅阁轿车在仪表台、后尾灯、安全气囊颜色等方面有所不同,特别是刻在车辆前围板上车架号码数字的大小、字型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判断这两辆车是挂同一牌照的“克隆”车。

[本案启迪]

车辆的牌照和车架代码是车辆的“身份证”。

案例 旅游公司诉保险公司车上责任险案

[案情简介]

某年9月5日,市旅游公司将自己的一辆九通客车向保险人投保,投保险种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万元)、车上责任险(每座5000元),保险期限半年,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

10月5日,市旅行公司驾驶员田某驾驶被保车辆在一站点停靠上下乘客,乘客江某登上车顶卸货时,田某在未查明车顶有无人员的情况下起步行车,致使江某从车顶掉下摔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驾驶员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江某无责任,市旅行公司应赔偿江某家属各项补偿费用总计元。保险公司按车上责任险予以赔付后,市旅游公司不服,要求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及结论]

乘客江某书车上人员是无疑问的,但能否按车上责任险赔付是存在争议的。

这是一起责任险赔案,车上乘客在车顶时受伤。若明确了受伤人员的是身份性质,该案理赔就比较简单了。根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第三者系除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合格驾驶员的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很明显该受伤人员属第三者范围,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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