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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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8]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市政府驻外机构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并不得对申 报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量价值进行拆分。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偿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是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坏账,以及

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

无偿转让国有资产是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国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本系统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无偿转让。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不同系统之间的无偿转让。

3、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国有资产上划或下拨。 4、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而发生的国有资产移交。 5、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调拨。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售

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让(出租)

出让是指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按约定的期限,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以补偿收益的方式让渡资产使用权方式的处置行为。 (四)置换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

报废是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

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捐赠

捐赠国有资产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等债权无法收回,并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

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章 资产处置权限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低于1000元的(不含1000元),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按相关规定批准后自行核销;于核销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主管部门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高于1000元(含1000元)、低于5000元(不含5000元)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2、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核批的资产处置结果,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3、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的权限一致。 (三)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租借的,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五)涉及重大不动产处置的,按郑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资产使用单位核销、申报

1、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属于由资产使用单位处置权限内的国有资产不再进行申报,于处置核销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2、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超出资产使用单位处置权限的国有资产需进行申报。申报时由其内部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后,形成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申请后附《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或《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核批;或经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核批。

3、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前,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的,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非正常损失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损失,须由社会中介

机构进行审计及鉴证,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二)主管部门备案、核批、审核

1、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权限内核批的资产处置结果,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1)及帐务处理结果、处置收入入库单复印件等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2、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超出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权限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审批

1、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市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提交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权限内核批的资产处置结果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进行备案,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市级财政部门据此调整《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系统》。

2、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市级财政部门对超出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权限的国有资产进行审批。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审批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附件4);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资产处置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 (四)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接到市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按照规定对核销资产进行帐务处理,并及时办理处置资产的相关手续。

1、资产无偿转让、捐赠: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填制《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移交表》(附件5)或《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移交表》(附件6),市级财政部门监交。

2、资产出售、置换:出售、置换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资产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资产处置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并监督公开挂牌处置全过程。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作价参考依据。资产出售、置换价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资产报损:行政事业单位以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 对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4、资产报废: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按照资产处置权限,处置属权限内的资产,及时上缴处置收入、备案;处置属权限外的资产统一上缴,由市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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