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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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条 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其中二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二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7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0.8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每户建筑面积A(m2) 别 墅 A≥18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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