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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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纠纷的涉众性进一步增强

金融活动一方面具备高端性、前沿性、国际性的特点,另一方面,又与大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随着金融活动日益深入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一些金融纠纷往往涉及数量众多的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而金融交易所具有的格式化、定型化的特点,使得个案裁判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相关的证券赔偿案件,就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的股票、基金投资者;银行理财、保险理财等案件,关联到为数众多的理财产品持有者的切身利益;而保险合同纠纷则涉及大量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与民生密切相关。

四、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

健全完善的金融市场立法是明确市场预期、规范交易行为、解决纠纷争议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新类型金融机构蓬勃发展,金融创新日新月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

涌现,我们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立法,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消除不必要的纠纷争议;针对金融创新活动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以保护普通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为出发点,推进适格投资人制度建设,规范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说明义务及责任承担等,兼顾鼓励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针对委托理财纠纷,进一步明确委托理财行为的法律属性,规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涉银行纠纷,进一步健全银行风险防控机制,明确银行卡使用中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法律责任,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针对涉保险纠纷,确立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界定免责条款范围,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近因原则的适用等问题作出规定;针对涉证券纠纷,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行为进行界定,设臵合理的诉讼方式和调查程序,明确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等。

(二)进一步强化金融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能部门,其行政监管具有前瞻性、灵活性和专业性优势,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针对私募股权、场外市场交易、典当、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小额贷款等金融业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方式,促进其规范发展;针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金融市场参与者,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审慎审核并严格监

管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针对金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彰显法治权威,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功能

证券、保险、期货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区别于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控,可以从整体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利用行业协会贴近金融市场主体,通观行业整体状况的优势,梳理行业惯例,明晰交易规则,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及时作出指引;针对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纠

纷,督促和帮助金融机构作出改进,并发挥沟通联络功能,与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形成合力,建立高效快速的反馈、协调及会商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风控机制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主体,是金融创新产品的设计者和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者,相对于人数众多、参差不齐的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金融机构风控机制的完善,可以花费较低成本达到预防纠纷的目的。建议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审查力度,重点审查购车、购房、银行卡消费等行为的真实性,防范金融诈骗行为;加强后期监督和管理,对履约能力出现问题的债务人,及时采取催收、诉讼等救济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及时告知和提醒客户在业务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防止因客户的疏忽引发纠纷;加强对业务人员和中介代理的规范教育,避免因其不规范行为引发纠纷。

(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化解金融商事纠纷,建议法院、监管部门、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发挥各自优势,将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进行合理配臵,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诉讼活动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既发挥判决的示范引导效应,

也注重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以较少的司法资源解决众多的金融商事纠纷;在诉讼与仲裁之间,充分发挥商事仲裁自愿、专业、终局的优势,与诉讼方式形成互补,迅速解决金融纠纷,适应金融交易追求快速便利的特点;在诉讼和仲裁之外,引入行业协会的力量,将纠纷化解与行业自律结合在一起,如二中院与市保险同业公会建立联动化解保险纠纷合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金融刑事审判部分 一、金融刑事审判基本情况

2011年上海法院共收金融犯罪案件1,155件1,338人(一审),与2010年1,165件1,369人相比,分别减少0.9%和2.3%。审结生效1,158件1,320人,与2010年1,153件1,353人相比,审结生效案件数增长0.4%,人数减少2.4%。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2件,金融诈骗犯罪1,022件,扰乱市场秩序犯罪64件。

审结生效的案件涉及22个罪名,具体为:变造货币1件1人,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7件12人,持有、使用假币6件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件26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14件21人,内幕交易1件1人,违法发放贷款1件4人,高利转贷1件3人,骗取贷款1件1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1件1人,洗钱1件1人,妨害信用卡管理20件36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5件5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2件2人,集资诈骗6件7人,贷款诈骗6件8人,票据诈骗38件46人,金融凭证诈骗2件3人,信用证诈骗12件16人,信用卡诈骗955件1,013人,保险诈骗3件4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金融犯罪64件102人(证券14件、期货2件、外汇18件、资金结算1件、POS 机套现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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