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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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发[2006]30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308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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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比对,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及时做出预测和预警,为征收、管理、稽查以及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实现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的强大辅助功能。本办法具体分为:日常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信息比对和网络监控等。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管理。

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除承接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在机构地 2 / 5

或劳务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外,可以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代开票纳税人。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应税劳务发生地(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由劳务地或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第三条 工程项目报验登记管理。

(一)建筑业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项目(不含跨地区移动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初始)登记:

1、《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4、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5、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6、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

7、《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适用外来建筑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 / 5

自开票纳税人承接工程项目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在报验前必须先

在“建筑业税收管理企业端软件”进行项目登记,然后导出电子数据(U盘或软盘)与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5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上述规定办理或是确定为“零星工程项目”,由企业自行在软件企业端进行项目登记,次月10日前导出电子数据(U盘或软盘)及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一同报验。 (二)外来建筑企业到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时,应先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对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时,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纳税人或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按本地建筑企业进行管理。 同一县(市、区)建筑业纳税人跨分局(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视同外来建安企业进行管理,但不必开具《外管证》。

(三)已经报验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程项目变动,如改变设计结构、追加(减少)合同金额、改变建筑面积等情况,必须在项目变更后30日内持《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有关变更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变更报验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停缓建、非结算注销的,应在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注销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项目应纳税费,并说明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系统进行相应的登记。纳税人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复工)的,应在有关部门决定续建(复工)的30日内, 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续建(复工)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建(复工)登记,并说明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进行续建登记。

(五)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结算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未结算原因,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已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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