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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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息、贷款分类结果为次级或更低等)如情况严重,甚至需要取消与客户的所有信贷合作;

3.对于信贷资产检查中发现信贷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的条款不利于保护我公司权益或者存在漏洞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与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重签合同;

4.担保贷款逾期后,应立即核查第三方保证单位的代偿能力或抵、质押品清偿价值,对于其中保证人代偿能力不足或抵押、质押不足额等实际担保能力下降的信贷业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在与客户协商的基础上,采取追加担保、调整担保结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立即执行担保偿债等措施,减少贷款损失;

5.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已经或有可能出现风险的客户,应与客户就挽救其公司经营困难或危机进行磋商,通过谈判确定是坚持要求客户偿还部分欠款,还是要求客户根本改变经营规模或经营方向,以便增加我公司收回剩余欠款的机会,或者向客户提出或要求其提出债务重整方案,包括重估项目现金流量,重新确定客户偿还我公司贷款(垫款)本息的时间表,并要求借款人的董事会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监督客户按通过的方案实施,保证客户及时还款;

6.对于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出现困难而影响我公司贷款按期归还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报告本公司各级领导,在他们的批准和协助下,安排与客户主要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商,对于客户的主要上下游关联企业施加影响,如提高对其原材料除销、应付款解付,缓解其生产经营或资金运转困难;

7.对于资本金不足或筹资成本过高的逾期贷款客户,可协助客户寻求新的低成本融资渠道或增加资本性负债,如协助客户争取与其他客户合资、合伙经营或联营等形式吸收外部资金还贷;

8.对于已经或预计出现贷款本息逾期的信贷客户,要设法密切追踪其在银行资金帐户的资金流转,查证单位货款回笼情况及大额资金进出及其汇款银行帐号等信息,为伺机通过法律程序冻结其大额资金帐户做好准备;

9.对于缺乏还款诚意的客户,应经本公司各级领导批准,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发出律师函)或对其主要上下游关联企业施加压力,影响其作出偿还贷款的努力;必要时,采用媒体曝光客户不良行径、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后将客户列入

我公司、人民银行等有关各方的“黑名单”等手段,督促客户还款或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10.提交有关机构进行促裁或依法起诉,采用投资银行业务实施资产重组等经济、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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