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项目可行性报告与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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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项目可行性报告与实施方案

背景概述 苏州位于江苏省东南部,东邻上海,北濒长江,南临浙江。占地面积8488平方公里,总人口880万左右(2010年数据),是中国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是江苏省的经济中心、工商业和物流中心城市,也是重要的文化、艺术、教育和交通中心,下辖六区五县市,其中常熟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和张家港市等五个县级市的经济实力均列全国百强县(市)前十位。

由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933家劳动保障工作健全、生产经营稳定、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调查发布的《苏州市2010年企业用工需求抽样调查报告》,报告中数据显示,伴随经济企稳回暖,企业生产加速,用工需求明显增大。具体特征如下:

一 新增用工需求达53.7%,比去年同期增长近四成。2010年度,抽样企业的新增用工需求为31.6万人,占现有从业人数的53.7%;比去年同期的14.2%同比增长了39.5%。其中,无招工需求的企业与打算减员的企业分别占调查总数的11.8%(上年44.3%)和0.2%(上年8.2%),两者合计占比例为12%(上年52.5%),比上年大幅降低。

二 行业用工需求排位基本没变,电子业需求最旺盛。机械电子、纺织服装、化工冶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仍是用工较多的行业。机械电子、纺织服装、化工冶金分别占总需求人数的77.8%、13.6%和3.2%。其中,电子业需求最大的是昆山市和高新区。

三 企业对劳动者文化及技能要求逐步提高,高中与技职校毕业生已成主流需求。企业对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高中及技职校、初中和无要求的比例分别为5.6%、72.2%、14.5%和7.7%。 而企业对无技能要求、熟练工和中级工以上的需求分别占78.2%、18.1%和3.7%。但并不说明企业淡化了对员工的技能要求,只是反应了由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企业经营预期与订单猛增的巨大落差,使“招工难”现象出现,导致企业“饥不择食”。但从全局看,企业提高对员工的技能要求是主流,对有高中、技职校文化程度但是未达到一定技能水平的员工有进行技能培训及技能提升的企望,可以从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文化程度以“高中及技职校”为主体得到明证。

四 总体工资水平将比去年增长10%。从经济报酬来看,调查中提供工资信息的821户企业平均月工资为1464元。抽样企业中月工资1200-1500元是当前的主流。其中,工业园区、昆山市、相城区提供的薪酬水平位列前三,平均月工资分别为1639元、1582元和1531元。总体工资水平将比去年增长10%。

五 女性需求大于男性,但男性需求比例有所上升。女性、男性和不限性别的分别占全部需求人数的56.3%(上年53.6%)、38.3%(上年28.5%)和5.4%(上年17.9%),其中

男性需求比上年增长10%。其中,对女性劳动者需求较大的是昆山市和高新区,这与电子行业的操作生产线有关,对性别要求比较宽松的是常熟市。

根据社会背景分析和劳务派遣的性质分析,苏州市对劳动力的需求旺盛是不争的事实。劳务派遣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定义,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在发达国家已经兴盛了数十年,备受企业的追捧。劳务派遣(又称劳务外包)也是发达国家和现代企业常用用工方式之一。劳务派遣是提供劳动力解决企业用工的方式之一,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提供招工、劳务输出服务,满足这种需要就是我们要达到的预期计划。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作业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派遣活动涉及的内容一般包括人员招聘、入职手续、日常服务、教育培训、劳动关系以及离职手续等六个部分。 规范与分类

新劳动法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该规定通过对企业资质的限定,提高了劳务派遣的进入门槛。

当前众多中小职业中介、黑中介因为不具备劳务派遣的资质而无法进入这个行业,五十七条有效地净化了劳务派遣的市场,为保护劳务派遣对象的权利提供了运营主体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通过岗位限制,有效阻碍了某些企业借劳务派遣名义,恶意解除企业与大量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从而为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利作出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尤其对终身制员工的切身保障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依据性质不同,一般劳务派遣又分为四类:

1.全程派遣:由派遣机构负责了员工招聘、入职手续、日常服务、教育培训、劳动关系和离职手续的全部工作。

2.转接派遣(转移派遣):用工单位负责员工招聘,而派遣机构只提供办理入离职手续和日常服务等后期服务。

3.减员派遣:员工原劳动关系在用工单位,经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协商,先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再由员工与派遣机构重新建立新劳动关系,员工依旧在用工单位工作。

4.试用派遣:用工单位为规避劳动法有关试用期期限规定,延长观察人才的时间,从而更准确选才。但现阶段存在某些企业为降低劳动保障成本而故意延长试用期的不良现象。 5.项目派遣:用工单位为某一临时项目而聘请各种人才,项目完成后便解散工作人员。一般存在于建筑类企业和其他工程项目企业。 与劳务中介的区别

1.否需要订立劳动合同不同:这是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务中介的根本区别,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务中介不需要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提供的服务不同: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闻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而劳务派遣则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 3.所处的位置不同: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劳务派遣方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其必须同劳动者也就是被派遣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与求职方和求才方都是暂时的居间经济关系,为双方提供服务并向双方或单方收取中介服务费。

4.法律关系不同:劳务中介涉及的仅仅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问的法律关系;而劳务派遣涉及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的调整适用《劳动法》。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查。

劳务派遣是一些用人单位因为在短时间内无法做到所有人员规范用工,而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员工实行劳务派遣。其中由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以保证了劳资双方受法律保护,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没有变化,员工也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而且员工的档案也由劳务派遣机构保管。

这样在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可以更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更好的完成工作,减轻了人事与员工之间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了。 实施劳务派遣,为企业会员和劳动者带来不同的优势:

首先,劳务派遣为企业会员带来以下三个好处:

1.实施劳务派遣后可以最大限度的净化企业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因劳动、人事方面问题而产生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

2.劳务派遣公司通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档案统一管理的方法。既规范了用工行为,替用工单位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责任。这样可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

3.根据国家规定用工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为:”该员工上一年平均工资额”,实施劳务派遣后由于派遣企业的特点,缴纳社会保险基数可以自定。这样便使用人单位降低了一定的社保费用

其次,劳务派遣也为被派遣者(个人会员)提供以下优势:

1.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利也有了保障。员工在《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下会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但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在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

实行劳务派遣,最大限度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说,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派遣往往被理解为劳动力派遣。但也有一些单位,把办公室高级白领的劳动人事关系进行外包,尤其涉及外籍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因此,劳务派遣的实践就具备了相当的复杂性和操作难度。 具体操作如下

(一)用人单位需要派遣员工的,应向派遣机构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1、单位有效资质法律文书及复印件1份; 2、盖有单位印章的《用人简章》1份 3、《岗位合同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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