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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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组织实施堵截、追缉,并视情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协查。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同时指令巡警或者事发地派出所派警协助处臵。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交通事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危险物品泄漏的,应当指令消防、交警、治安、巡警等部门出警,并立即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赶赴现场共同处臵。

④处臵求助。应当及时指令警力处臵。

⑤处臵投诉。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问题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臵,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既往发生的问题投诉的,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通过其他渠道投诉的,应当通知或者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投诉辖区内的外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臵,同时通知本级警务督察部门前往调查和处理,并由警务督察部门移送被投诉人所属单位处理。

⑥增派警力。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现场局面,请求增援的,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

⑦处臵涉外警情。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除指令有关处警单位和人员处臵外,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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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沟通。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与处警民警应当及时就处警情况进行沟通。

(1)在案(事)件处臵过程中,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要了解、收集处警民警到达现场的先期报告和案(事)件处臵完毕后的反馈报告。对重大案(事)件或者性质一时难以判明的案(事)件,要进行跟进了解,随时掌握案情进展和处臵工作情况。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反馈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

(2)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对当天接报、掌握的重要警情信息,应当严格依照重要情况信息收集以及报送工作的规定办理,并定期对警情进行研判,发布预警通报。

4.回复回访。110报警服务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在必要时将处警结果回复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并回访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

5.记录。在110接处警系统中对接处警情况进行登记和存储,并做好备份。有关记录和录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警、求助、投诉的行为,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接处警记录中注明。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严禁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无关人员。

2-04.公安派出所接处警程序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求助、投诉,应当依照本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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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2-03条第1款规定受理。有条件的,应当与110报警服务台使用同一接警平台。需要处警,或者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处警指令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并依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处臵。

公安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报警后,依照本细则第三编或者第四编规定办理。

2-05.巡逻民警接处警程序

巡逻民警在巡逻中接到群众报警、求助、投诉,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3条第1款规定受理,并立即向主管单位报告情况,依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处臵。

2-06.警务督察部门接处警程序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接到投诉,依照本细则第2-03条第1款规定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处臵。

2-07.其他部门、人民警察接处警程序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人民警察接到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问明情况并制作记录,立即向负责人报告情况,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办理,属于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依照本细则第三编或者第四编规定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照本细则第2-03条第2款第1项第6目规定办理,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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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依照本细则第7-04条或者第35-04条规定办理。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4条第1款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令第603号)第9条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第4条第9项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9月10日公安部令第31号)第3条第3项、第13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2日公安部令第55号)第31条第1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令第104号)第10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2011年4月9日公安部令第116号)第7条第9项、第15条第1款第4项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2]13号)第12条,第44条第2项、第3项,第47条,第48条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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