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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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篇一: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摘要】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方与供应商在平等、自愿地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真正的合意契约。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内容等各方面特征看,政府采购合同既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又兼有行政合同的特点。同时,还有人在经济法领域对政府采购合同做出了定性。对政府采购合同做出正确的定性,对于进一步的法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概述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义

政府采购行为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履行其正常的公职同时替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利用招标投标等手段公开利用国有资产购买商品、服务、公共建设等活动,并采用公开竞争的方法。由于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政府采购活动包括采购合同的合意、生效过程,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立法也以合同法为蓝本。政府采购法是调整政府采购法律关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应是政府作为私权主体参与社会经济的法律规范,其价值取向既不偏向作为采购人的政府一方,也不偏向作为供应商的个体一方,而是对二者兼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对该法的审议过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引起了众多争议。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民事合同说与行政合同说

现今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界定主要是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另一种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法律合同。

那些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法律合同范畴之内的意见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行为区别对待的。此种观念认定政府采购每个环节都具有政府合同的性质,并非普通的民师法律行为,而是属于行政行为。然而政府采购合同是供求双方在公平、平等自由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应按《合同法》之规定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是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纳税人,采购目的是向社会成员提供商品和服务,就是说政府

采购合同的落脚点是社会公益。[1]而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有较多的享有功法赋予的权利,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应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2]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民事合同的意义存在很大不同: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进行行政管

【篇二: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陷,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结合国内外实践的发展,论证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合同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公共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公共部门通过与相对方签订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一协议就是政府采购合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直以来都有争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其中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这一立法似乎将政府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但同时又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性。立法的规定并没有使这场争论偃旗息鼓,在今天,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仍然是众说纷纭,立法的选择也不能证明某一种观点就是完全正确的,研究和讨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合同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的逻辑基础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遵循依法行政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下,为达到特定的法律后果,与行政相对方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研究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的逻辑基础,只有出现行政合同才有必要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法律定位。

合同,即契约,本属于私法范畴,与公法无关。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政府管理的传统模式面临着革新,契约理念开始移植到公法领域,出现了行政契约。相对于传统理念而言,行政契约无疑是一个新的东西,也遭到了许多的质疑,但不论学界对其是否认同,也不论民众对其是否了解,更不论关于行政契约的争

论何时停止,“行政契约早已被用来作为推行行政政策的理想手段而为实践所接纳”。可以说行政契约的产生和发展是必然的。

首先,从政治上来说,行政契约是专权行政走向民主行政的重要环节。“政府是基于人民的自觉自愿的同意而建立的”,人民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而形成国家权力,因此,“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服务于社会,回应人民的需求,保障

【篇三: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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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作者:段秀琪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

【摘要】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历来争议很大,《政府采购法》将其定性为民事合同,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这样的立法选择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民事合同并不能揭示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属性,它应该属于行政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首先要解决行政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政治、经济以及时代特征三个方面阐述了行政合同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奠定了逻辑基础。在此前提下,归纳总结了目前学界存在的几种主要观点,即“民事合同论”、“行政合同论”、“混合契约论”和“经济合同论”,分别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出每种观点的缺陷,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结合国内外实践的发展,论证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合同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公共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公共部门通过与相对方签订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一协议就是政府采购合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直以来都有争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其中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这一立法似乎将政府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但同时又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性。立法的规定并没有使这场争论偃旗息鼓,在今天,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仍然是众说纷纭,立法的选择也

不能证明某一种观点就是完全正确的,研究和讨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合同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的逻辑基础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遵循依法行政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下,为达到特定的法律后果,与行政相对方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研究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的逻辑基础,只有出现行政合同才有必要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法律定位。

合同,即契约,本属于私法范畴,与公法无关。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政府管理的传统模式面临着革新,契约理念开始移植到公法领域,出现了行政契约。相对于传统理念而言,行政契约无疑是一个新的东西,也遭到了许多的质疑,但不论学界对其是否认同,也不论民众对其是否了解,更不论关于行政契约的争论何时停止,“行政契约早已被用来作为推行行政政策的理想手段而为实践所接纳”。可以说行政契约的产生和发展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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