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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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作者:吴璇

来源:《商情》2014年第04期

【摘要】

通过对一系列论著的阅读和对一系列案例的学习研究,参考美国《兰哈姆法》对商标合理使用立法目的分析和相关判例发展历程,分析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中指示性合理使用之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建议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起适应的制度。 【关键词】

商标;合理使用;混淆可能性;指示性合理使用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也被称为商标被提及的合理使用,是指在诚信的前提下,为了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使公众了解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善意地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有个人电脑上的Intel标识,作为一个国际知名的电脑芯片商标,Intel的蓝色字样出现在各种品牌的电脑终端上,这并不意味着该产品出自英特尔公司,而是仅仅为了向消费者表示:这台电脑配备了Intel品牌的电脑芯片。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与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同属于商标合理使用范畴,适用于商标使用人在描述产品或服务时,不得不提及商标权人的商标这种情形。它不同于传统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判断是否构成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中,除了要考虑使用商标是否必要外,还要判断商标使用方式是否超出了商标权应该受到限制的范围,使用商标的结果是否会带来消费者就商品来源之间存在赞助或者许可关系发生误认。只要这种行为不会让人误解商标使用人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授权关系,商标权人就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此种情境下,如何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侵权、被控侵权人提出的积极抗辩成立与否,皆取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不充分,关于其构成要件的认识不足。司法实践亟待法律法规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类型进行总结,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确。 一、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

商标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授予特定权利人的排他性权利,在私权的外衣之下,还套着一层公权的马甲,这一层马甲决定了法律法规乃至政策对商标权的种种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就是这种限制的一种体现。然而我国法律法规中仅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对合理使用进行了明文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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