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吐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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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未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其相关业务并将其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状态。《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股权变更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每一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股权转让”字样。(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的转让对价款汇入

审核材料:

1、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或备案回执。 4、股权转让协议。 审核原则:

1、通过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办理。 2、汇入金额不得超过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中的投资金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办理业务。

3、境外投资者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投资。

《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40.在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上述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资金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使用信息无需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4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42.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43.外商投资企业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并报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还本付息。(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44.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以外币计价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如有展期的,首次展期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此后的展期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对于以外商投资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对境内银行提供担保,已实际履约的人民币金额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的,相应的借款不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45.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借款总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46.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模式人民币借款资金汇入审核材料: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人民币借款合同、截至申请日境外人民币借款、外币借款和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的人民币实际履约等情况说明。

《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47.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以及被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东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均为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转存。 (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48.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银发〔2012〕183号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49.境外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确有办理现金业务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发〔2012〕183号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50.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X)。境外机构可将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用作境内质押境内融资。在相关法规明确之前,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银发〔2012〕183号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51.境外机构(含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主权类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银办发〔2016〕1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51.人民币购售业务由限额管理调整为宏观审慎管理。境内代理行与境外参加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原则上不再设定年度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银发〔2013〕321号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

52.加强事中和事后监测管理,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将采取风险提示、价格调控、临时限额管理等措施对人民币购售业务进行调控。(银发〔2013〕321号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

53.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上限、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上限,初期均为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 公告〔2009〕第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第36号)

54.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中国人民银行 公告〔2009〕第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第36号)

55.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中国人民银行 文件〔2009〕第 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2016〕227号)

56.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中国人民银行 文件〔2009〕第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2016〕227号)

57.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ll额度人)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 80%-已获取的 QFll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 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 文件〔2009〕第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2016〕227号)

58.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其他产品(或资金)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本金锁定期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之日起计算。(中国人民

银行 文件〔2009〕第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2016〕227号)

60.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中国人民银行 文件〔2009〕第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2016〕227号)

61.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62.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其中,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3;币种转换因子为0。

(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63.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5年内,超过5年(含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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