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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生活纪律的典型案例

篇一:违反生活纪律典型案例

党政纪条规解读:违反生活纪律典型案例 案例:201X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原副主任李维彬应朋友邀请,饭后到娱乐城KTV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给予李维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政治部副主任职务。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显然,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与该项义务格格不入,必须严加禁止。 大家对公序良俗这个词耳熟能详。那么,什么是公序良俗?概而言之,就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和道德。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仅有助于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还有助于提升全体公民的道德水平。

正因为如此,每一个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都应该自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将其当成做人做事必须坚守的底线之一。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重在规范党员“八小时之外”的言行,旨在(来自:WWw. : 军人违反生活纪律的典型案例 )让党员干部既不能跑偏,更不能逾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就是违反生活纪律的一种表现。

应该承认,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严格遵守生活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在这方面发挥了积极的表率作用,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尊敬。但也有少数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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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无视生活纪律,在公共场所为所欲为,表现出了公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言行,被群众嗤之以鼻,给党员队伍形象抹了黑——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某等人到河南广播电台商洽三下乡演出活动相关事宜。贾某午餐后在省广电局停车场发现自己乘坐的车辆被一部轿车堵住无法驶离,就拨打车主手机,因对方没有接听,一怒之下将那辆轿车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跑到河南广播大厦寻找车主,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不仅被免职,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林业局局长姜某、副局长陈某,晚上在歌厅唱歌饮酒时,多次打电话叫单位一女职工来唱歌,遭到拒绝后,竟通过电话与她的男友发生口角、互相谩骂,最后引发打架斗殴事件,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生活纪律主要是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言行进行规范,也是对党员干部信念是否坚定、思想是否端正、作风是否严谨的考验。身为党员干部,无论“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都应该对自

己高标准严要求,不但要把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工作和学习上,更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切实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党员就应该有党员的样子,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应该以党员标准来衡量自己、约束自己,而不能随心所欲、胡作非为。有些党员干部的不当行为,好像是个人的小事,看似“不拘小节”,实则违反了生活纪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遭到群众切齿痛恨,影响更恶劣,后果更严重。

党员干部在公共场所的言行举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直接关乎党的形象和声誉,所以,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存敬畏,谨言慎行,决不能口无遮拦、为非作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话坚决不能说,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事坚决不能办。

生活纪律是党的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党员干部所不能逾越的红线、不能突破的底线、不能触碰的高压线。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该严格遵守生活纪律,争当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率。

篇二: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主要表现及典型案例 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主要表现及典型案例

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重要纪律之一,是处理党组织与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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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将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在同一章节作了规定,鉴于组织纪律与人事纪律既有区别,又联系紧密,囿于篇幅,本文仅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办案实践中常见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表现形式进行梳理。

总的来看,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党员身份管理等4个方面。 党员身份管理方面

表现形式一:违反规定发展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条)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201X年6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 党,目标是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成党员的,或者所发展的党员虽符合条件,但发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均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高等院校某系党支部书记王某,为促进应届毕业生就业,伪造支部会议记录等材料,突击发展了10名党员。 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

表现形式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

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最根本的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都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声明保留或提出意见的同时,在党组织改变决定前,党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得公开发表和散布与该决定相反的言论,更不能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自行其是。

典型案例:某县党员陈某对县委作出的决定存在异议,通过手机短信散布与该决定相左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表现形式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

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亦作了类似规定。违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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