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基础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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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种类,其中主要的安全法规有: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是我国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下面重点介绍以下有关我们从业员工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6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

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4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46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47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靠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欠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

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48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49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50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51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 章法律责任

第9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95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我们员工对上述法规应了解,以知晓自己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和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条文有: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5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7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39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措施而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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