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的规范体系及其适用 - 以《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解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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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5章与《产品质量法》之间形成新法与旧法及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从而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章。以下举一例加以说明。 《侵权责任法》第5章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较上述两个条文,一个显著的区别在于,后者中生产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损害的赔偿;前者中则没有对缺陷产品本身损害加以排除。在产品责任场合,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及程序,一直是争论不休的大问题。这既涉及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体系关系,甚至涉及到契约死亡抑或再生的问题,也涉及到诉讼如何提起的问题。13由于《侵权责任法》第5章与《产品质量法》之间属于新法与旧法及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第83条的规定,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则《侵权责任法》第41条将取代《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而适用。这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受害人可以请求的赔偿范围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三)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务院制定的条例的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确定地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因此《侵权责任法》第7章应当优先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这可能意味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面临修改。 四、侵权法的规范体系及其适

用 《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整个侵权法规范体系面临着重新洗牌和调整。《侵权责任法》5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可能有几种关系:与《民法通则》之间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与《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环保法》之间有两层关系,即首先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这些法律构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相关章节与这些法律则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则构成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侵权法规范体系的构建,意味着法律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复杂化,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新的课题。但无论如何,法律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应当以《立法法》的规定为基本准则,不同法律之间才可能构成一个完整和谐的整体。 注释: [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376页。 [2]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9-579页。 [3]在具体法条关系的处理上,又因构成要件为重合、包含或者交集而有所不同。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218

页。 [4]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0页。 [5]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90-91页。 [6]在贾某诉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案中,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认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或界限。参见张梓太、于宇飞:《从江苏首例家装污染案看环境侵权特殊规则的司法适用》,《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1期。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征订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第9期,中缝插页。 [8]参见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京铁中民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京

铁中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6)京铁中民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京铁中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6)京铁中民再抗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见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03)京铁中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13]详细的讨论,请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252页。德国法上的情况,请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坤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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