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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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是指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表彰以及颁发纪念章等形式,对党员、党组织等进行褒奖。

第三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勋章

第四条 党中央设立“七一勋章”。“七一勋章”是党内最高荣誉。 第五条 “七一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创造宝贵精神财富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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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对象应当在全党全社会具有重大影响、受到高度赞誉。

“七一勋章”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六条 “七一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第七条 中央组织部提名“七一勋章”授予人选。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党中央决定。党中央可以直接决定“七一勋章”授予人选。

第八条 党中央举行颁授仪式,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签发证书并颁授“七一勋章”。颁授仪式一般安排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举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

第九条 根据需要,党中央可以设立其他名称的勋章。

第三章荣誉称号

第十条 党中央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党员和党组织。荣誉称号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或者冠以专项工作称谓。荣誉称号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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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党中央可以与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根据有关方面建议,提名荣誉称号授予对象,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党中央决定。党中央可以直接决定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

第十三条 荣誉称号不定期授予。党中央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党员颁发证书、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第四章表彰

第十四条 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以下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经党中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组织部,可以设立优秀党组织书记表彰项目。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可以设立个人和集体表彰项目,表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

第十五条 党中央、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全国”称谓;其他表彰项目,冠以地区、系统、单位等称谓。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等,可以根据其层级、类别命名。

第十六条 对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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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可以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重点表彰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的党员。对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或者兼职党务工作者,可以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对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党组织,可以表彰为先进党组织;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可以表彰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根据前款规定,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十七条 党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党中央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至2次。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党组织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数量,由党中央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数量,与中央组织部沟通后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对下级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数量作出指导性规定。

第十九条 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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