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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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求和平、维护和平以及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全自己

2.为了和平和自身的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利,而且让渡的权利必须与得到的权利相等 3.履行契约

(四)国家的产生:社会契约论

每个人都放弃自己全部的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领域所作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契约的宗旨是保护和平与安全。这样国家就产生了。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是主权者,其他的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霍布斯契约论的特点

第一,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全部的权力和权利,自己一个不保留,但霍布斯又认为人们为保卫自己的生命而抵抗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第二,人们把转让出去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不是契约的订立者,因而不受契约内容约束,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只要是为了维护个人的生命和安全,主权者甚至可以剥夺某些人的生命。但主权者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 四、主权理论

霍布斯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和灵魂,凡与公共和平、安全有关的一切事务都属主权的内容,包括立法、决定战争与和平、统率军队、任免官吏等。

主权掌握在主权者手里。国家在建立的时候,已经赋予主权者无限的权力,目的是让主权者保护每一人的和平与安全

主权的性质: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在霍布斯的主权理论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契约

第二,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因而主权者的权力也是不受限制的

第三,主权者的权力产生于人民的同意,是人们为了自身的安全审慎选择的结果,保护人们的生命是人们订约时的宗旨,主权者虽不受契约内容限制,但受契约宗旨的限制 第四,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一切权力都应由主权者掌握,因而他反对分权的主张 在霍布斯看来,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国家就是一个纯粹的权力组织,是一种抽象的公共权力,拥有主权的国家是保护人们安全的工具。个人转让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基础。这是霍布斯对近代国家观念的一个重要贡献。 五、政体理论

三种政体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 君主政体最好:君主的私利与公益融为一体 六、人民的自由和主权者的义务 (一)自由与法律

霍布斯认为,所谓自由绝不是“免除法律的自由”,而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去做

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的自由。除了法律限制以外,个人享有一切自由。 (二)人民享有的自由

霍布斯认为法律未加规定的行为包括“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住所、饮食、生活方式以及按照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概括的说霍布斯认为经济生活的自由和自我保存是人民所享有的两项最主要的自由

霍布斯虽然把主权者的权力抬高到至高无上的地步,并剥夺了人民的任何权利和权力,但他并没有把主权者的权力扩及至一切领域,而是把它限制在政治生活和国家安全的范围内,从而把经济领域留给了市民阶级。霍布斯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以个人权利作为对主权的限制,而主权者的根本义务就是保护人民的安全,即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三)主权者的义务

主权者的根本义务是保护人民的安全,而安全“不仅意味着生命的保全,而且包括生活的一切其他满足,凡人民合法的劳动所得,只要无害国家,都应归自己所有。除此之外,主权者还有如下义务:

第一,主权者必须保护好自己的权力 第二,确定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

第三,主权者应该根据良好的法律和平等的原则进行统治

第二节 洛克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最早的代表人物之一。洛克的一生是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其思想体现了资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要求。洛克的主要著作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和《人类理智论》,其中《政府论》被资产阶级奉为“圣经”。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极具影响。 二、洛克的政治思想 (一)否定君权神授

《政府论》的上篇是对菲尔麦君权神授理论的批判。洛克为此作了雄辩的论证: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的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些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考查,因而无法确定谁应享有这些权利 (二)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

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政治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划定两者之间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与教权的纷争

1.国家:国家是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的目的仅仅在于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的利益。世俗官长的权力仅限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宗教事务不可能归其掌管,因为“民事官长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舍此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为上帝所接受”,而且即使法律和刑罚可以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

2.教会:“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拥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期待得救是人们加入教会的唯一目的。教会的一切规定都应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因此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行使强力,因为强力属于世俗国家。教会最大的也是最后的一项权威就是把没有希望的顽固之徒逐出教会。

洛克提倡宗教宽容,他明确指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相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质而又缺乏仁爱。而真正的基督徒是“仁爱、温顺以及对全人类乃至对非基督徒的普遍的友善”的人。他号召信徒之间彼此宽容。

洛克的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思想实际上是以宗教的形式反对专制制度,具有自由主义精神。

(三)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 1.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这种状态有如下特征:

第一,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即人类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不必征得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第二,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第三,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自然法,即理性,指引着有意遵从理性的人类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2. 自然权利:

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洛克用劳动起源论来论证财产权,同时洛克也提出了财产的幅度问题。 3.自然状态的缺陷

第一,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所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四)政府的产生、性质和目的 1.政府的产生:社会契约

正是因为自然状态存在种种不便,所以人们愿意放弃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2.洛克与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之不同

第一,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转让了出去,没有例外的人和权利,洛克则主张,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权利只是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利,人们所具有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

第二,霍布斯认为,人们把转让出去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这个主权者作为第三者没有参加契约的签订,是契约的结果,不受契约内容的约束,其权力不受限制。而洛克则认为,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来行使权力

第三,霍布斯认为,契约一经订立就永远生效,必须永远信守,不得违背和毁约,除非主权者同意。洛克则认为,当被授予权力的人违背契约的内容时,人们有权废除旧的契约而订立新的契约。 3.政府权力的性质

第一,政府接受的权力是有限的,即只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力,而不是人们所有的权利。

第二,政府是契约的参加者,其权力要受契约内容的限制。人们在把权力授予政府时是附有条件的,即这样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换言之,政府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特别是财产权为其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

第三,政府权力受人们同意的限制。一旦人们认为政府不再保护他们的天赋权利,人们就有权废除政府。

总而言之,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 4.政府的目的

政府的性质与政府的目的紧密相连。洛克主张的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政府,它受制于明确而特定的目标,即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是政府的目的,这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

(五)法治与自由

洛克认为,自由是一项天赋权利,无论是在自然状态下,还是在政治社会中,都是不可剥夺和侵犯的。但自由总是与某种约束相联系,在自然状态中就是自然法,在政治社会中则是人定法。由此可见,洛克主张的自由并不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自由,而是自然状态下受自然法约束、政治社会中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约束下的自由。

洛克在将自由与法律相联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自由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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