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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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围护(外突的柱、墙每边不得超过0.15米)。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4.8 住宅建筑中,建筑围护墙体外且结构面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45米的各类水平建筑构件(如花池、花架、结构板,包括梁围合的孔洞),除符合3.4.6和3.4.7条规定的空调搁板和设备平台外,均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4.9 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如剧院、影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共享空间等)和符合3.2.1条规定的架空层及其附属门厅、楼梯间的层高可不限,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除此以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3.4.9.1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9米、不大于5.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3.9米 ? 2.0倍:3.9米<层高≤5.4米 ? 3.0倍:5.4米<层高≤6.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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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9.2 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建筑层高底层大于5.0米、不大于6.0米,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二层以上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4.5米(底层5.0米) ? 2.0倍:4.5米(底层5.0米)<层高≤6.0米 ? 3.0倍:6.0米(底层6.5米)<层高≤7.5米 …… 4 建筑高度

4.1 平屋顶建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直高度。

4.2 坡屋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点结构标高(顶层檐口高低不一的,以累计边长最长的檐口高度计算,但高檐需满足累计长度不超过相应建筑周长的1/4)的垂直高度;建筑屋脊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最高的屋脊结构标高的垂直高度。

4.3 建筑最高高度,是指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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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地带及机场净空限高区等特殊地段内,任何建构筑物不得突破的建筑高度。

4.4 除4.3条规定的地段外,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4.4.1 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栏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也可不纳入日照计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50%~80%之间的装饰构架(栏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透空率是指装饰构架无遮挡部分的面积占其外轮廓投影面积的比例;百叶和格栅部分应视为有遮挡部分;玻璃部分,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可视为无遮挡部分,但在日照计算时应视为有遮挡部分。

4.4.2 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凸出屋面的附属建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高度在6米以内,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

4.4.3 顶层带阁楼的坡屋顶建筑,在坡屋面坡率斜线以下布置阁楼的,按建筑坡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在坡率斜线以上布置阁楼的,按阁楼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建筑高度:高出屋脊标高不大于屋脊弦高的1/2,建筑单边连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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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4.4.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形成一个高度控制斜线。建筑应在高度控制斜线以下布置,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1、高出控制斜线在6米以内;2、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3、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4.4.5 特殊造型(如薄壳结构、波浪形和球形拱顶等)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薄壳顶、波顶或拱顶最高处计算。

5 建筑密度

5.1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5.1.1 顶板覆土不小于0.6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1.2 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及自行车棚。

5.1.3 明散水、独立的地下通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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