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14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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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SZBR2014年顾字 号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广东深圳市

福田区彩田路联合广场A座2403(邮政编码518026) 电话(Tel):0755-33362111 传真(Fax):0755-3336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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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联合广场A座2403(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王文贵 电话:0755-3336 2111 传真:0755-3336 2966 鉴于:

(a) 甲方为维护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聘请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b) 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接受甲方的聘请。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1 受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是仅为甲方而非任何与甲方有关的第三方在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自身权益而提供法律上的咨询、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具体范围将包括:

1、甲方提供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

2、协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甲方日常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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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甲方所涉及的争议或纠纷提供一般性法律咨询或建议。

4、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其他一般性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制度讲座等。 5、“一般性”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与其它机构谈判、诉讼(包括特别程序中的非对抗性诉讼,比如申请失踪与死亡、督促程序、破产等)与仲裁案件代理、与其它机构进行某项交易以外的事务。

1.2 上述法律服务的范围仅限于中国法律(但不包括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法律)。

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

2.1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2014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 2.1 如合同届期续订的,续订的中断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按届期之次日计算续订合同的期限。

第三条 费用

3.1 本合同所指费用包括:(1)律师费;(2)工作费用;(3)第三方费用;(4)另行协商收费项目的费用。

3.2 律师费是指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年律师顾问费,双方协商确定为每年律师费人民币 元(RMB 0,000.00 )。该律师费已覆盖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日常法律服务范围。

3.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作费用是指乙方经办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上述1.1条法律服务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长途通讯费用、复印费、资料费或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该费用不包括在上述律师费中,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支出予以报销或双方协商定额包干使用。

3.4 第三方费用,是指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检验费、调查费用、行政规费、专业费用(比如文本自中文-外文,外文至中文的翻译费用)等或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该费用不包括在上述律师费中,由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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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直接交纳或通过乙方代为交纳。

3.5 另行协商收费项目的费用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超出上述1.1条服务范围如对延伸服务项目方案的具体实施服务时,甲乙双方将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收取费用。乙方为甲方提供该项服务另行收取费用时应酌情优惠,具体数额由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确定。

3.6 除双方另有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根据上述约定收取的律师费、工作费用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 费用支付

4.1 第三条第3.2款约定的律师费,甲方应以金钱方式给付,除非乙方另有书面指示,任何费用应汇至乙方指定的帐号。

4.2 通常情况下,第3.3款约定的工作费用将由甲方事先预付事后报销,第3.4款第三方费用将直接由甲方支付。但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垫付或由甲方直接支付。对于乙方的垫付工作费用、第三方费用,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帐单之日起7日内支付。

4.3 第3.2款约定的律师费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至以下帐户: 户 名: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 账 号: 755915426510886

4.4 如甲方延迟支付第3.2款约定的律师费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依据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

4.5 如甲方无理拒付第3.2款约定的律师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通过诉讼解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与他人约定或已经支付的律师费。

4.6 如处理甲方事务乙方为甲方垫付律师费以外的费用的,自费用发生、甲方知晓后甲方应在5日内支付,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费用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

第五条 顾问服务的办理

5.1 乙方将指派 谢虹 律师主要负责执行并经办第一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并将在必要时自行或根据甲方要求另行指派其他经办律师,主要经办律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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