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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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总、分行部室和各营业网点,每季度应进行1 次员工 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员工异常行为。 各分行应每半年进行1 次员工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分析。

第十九条 对员工异常行为的报告:

(一)每年6 月25 日和12 月25 日前,各单位应结合监保工作总结,将当期已自行处置的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情况,书面向所在分行 监保部门报告。总行各部(室)书面向总行监察保卫部报告情况。

(二)对需要领导决定处理的情况,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 分管领导或第一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对员工下列异常行为应及时逐级报告分行,必要时应 报告总行:

(一)涉及案件或事故隐患的; (二)涉及违纪违规的; (三)可能有不良后果的; (四)可能涉及群体行为的; (五)涉及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其他认为应报告的异常行为。

第二节 员工异常行为查证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 对异常行为的反映,一般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再 进行查证。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员工异常行为的反映,应通过有关材料、相 关人员了解查证。 必要时,员工异常行为的查证应取得并保存证据。

第二十三条 对员工异常行为表现,必要时应及时与行为人谈 话,了解思想状况、行为动机及背景情况等。员工异常行为谈话查证要求:

(一)认真听取行为人的说明和解释; (二)如实全面记载; (三)方法得当、合规;

(四)不得泄露异常行为信息线索及信访举报的反映人。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异常行为的分析,应客观、审慎: (一)要结合员工长期和全面的表现分析; (二)要了解其行为的动机、原因;

(三)要分析其行为的性质、后果。 第三节 员工异常行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经查证有一般性异常行为且可以通过帮助教育 解决问题的员工,应及时提醒,帮助其自行纠正;并持续关注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下列员工,应采取调整岗位、待岗或重新培训 上岗等方式处理:

(一)经查证有异常行为且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要害部位员工; (二)经查证有异常行为且一时难以纠正、改进的员工。 第二十七条 员工异常行为已对我社经营活动、银行资产和员工 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调整或停止其工作,规 避风险。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政策法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员工群体异常行 为,努力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涉及或演变为违纪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 根据反腐倡廉、安全保卫和案件防范责任制及职责规 定,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结合干部廉洁从业、员工诚信建设,运用 合规风险管理系统等工具建立员工诚信档案和台账。诚信档案和台账 主要包括:

(一)与员工重要谈话、家访工作记录; (二)员工参与有关学习培训情况; (三)监督信息;

(四)有关异常行为反映、查证、分析和处理的记录; (五)其他有关资料。

员工诚信档案和台账由总、分行部室或各营业网点分管内控的负 责人,或第一负责人指定的人员负责收集和管理。因工作需要变动管 理人员时,第一负责人应监督或指定人员监督交接。

员工一般性异常行为的记录,原则上保存两年。期满后,可经总、 分行部室或各营业网点第一负责人批准,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三十二条 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应纳入我社的综合内控考核和 纪检监察安全保卫工作评级。

第三十三条 总、分行纪检监察保卫部门协助推动、督导、检查 辖内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行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我社鼓励员工参与异常行为管理监督,倡导员工实 名举报。凡通过举报为我社避免或减少损失及不良后果的,根据《诚信举报及奖励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并导致不良后果的,按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履行员工异常行为管理职责的; (二)对员工异常行为疏于了解、隐瞒不报的; (三)对员工异常行为处置不当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他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境内各一级分行、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和 总行所属其他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监察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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