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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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12 月16 日- 12 月30日:完成一稿修改并提交指导老师; 2011 年 1 月 7 日- 1 月23日:完成二稿修改并提交指导老师; 2011 年 2 月 1 日- 2 月16日:完成三稿修改并提交指导老师; 2011 年 2 月28日前:定稿。

第五阶段:答辩(第8学期第8周-11)

文献综述

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二十世纪下半叶,随着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全球经济稳步增长,国际服务贸易呈现出蓬勃发展趋势,在全球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从九十年代开始,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后续谈判给新世纪服务贸易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发展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竞争力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焦点。

1 有关服务贸易的一般概述

1 .1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内涵

(1)服务业的定义对服务业的定义及其所包括的业界范围,国际学术界还存在很大的分歧,不

同学者对服务业所覆盖的行业范围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关于服务概念的研

究,最早可追溯到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亚当.斯

密从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角度对货物和服务加以区分,将生产物质的、有形商品的劳动视为生产性劳动,而生产非物质的、无形商品的劳动则是非生产性

劳动。他提出服务不是生产性的而是非生产性的,因为服务一旦完成便消失遁形,同时,它不能固着或呈现在可售卖的物品里边。随后的经济学家,例如萨伊、马歇尔则从效用价值论的观点出发,提出凡是能够创造效用的活动都是生产性劳动,因此

创造无形产品的服务活动与创造有形产品的劳动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认为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

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的名词,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服务无非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商品还是劳动。从上述马克思的相关表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虽然从物理特性角度区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是有形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是一个物体、一种装臵、一件东西,而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是无形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是一种行为、一种动作、一种努力。但从本质上讲,服务与有形商品都是劳动产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美国经济学家霍尔(1977)认为,所谓服务就是隶属于一定经济单位的人或物在事先合意的前提下,由于其他经济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变化。服务的生产和

消费是同时进行的,这意味着消费单位的变化与生产单位的变化同时发生,这种变化是同一的。服务一旦生产出来就必须由消费者获得的事实意味着服务不能储存,这与其物理特性无关。20世纪80年代中期,巴格瓦蒂(1984)、桑普森和斯内普(1985)相继扩展了霍尔提出的服务概念,他们将服务区分为两类:一类为需要物理上进行接触的服务,另一类为不需要物理上进行接触的服务。

我国学者黄少军则认为,服务业仅包括住宿和饮食服务、金融和保险、房地产业及其租赁业、广播电视和文化娱乐业、医疗保健和卫生福利事业、专业技术及咨询业、教育和体育、居民生活服务业等,而交通业、通讯业、贸易、政府部门与上述服务业构成第三产业。而中国政府对第三产业的界定与服务业的内涵完全一致,可以说服务业即第三产业,并且在中国的统计体系中,也只有“第三产业”的概念。我国国务院在 1985年即批准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对中国三大产业做出了与国际通行的分类法进行分类的决定。此分类法将中国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分成三大产业,第一产业指农业(包含畜牧业、渔业和林业);第二产业指工业(包含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热水和煤气、建筑业);第三产业则是指除了上述各业外的其他产业。在本文研究中,为便于比较分析及数据的可得性,作者将中国的第三产业等同也服务业,这是本文的一个研究基准。

(2)服务贸易的内涵

“服务贸易”一词最早出现于1971年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工作报告中。随后美国在《1974年贸易法》中首次使用了“国际服务贸易”这一概念。随着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不断深入,围绕着“服务贸易”的概念、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理论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展开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和激烈的争辩。对于服务贸易的界定,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国外学者对服务贸易的界定、国内

学者对服务贸易的界定和关贸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界定。

①国外学者关于服务贸易的界定巴格瓦蒂(1984)在霍尔提出的服务概念的基

础上,将服务贸易定义为“不

同国家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服务交易活动”。具体可分为: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不需要移动的服务贸易、消费者移动到生产者所在国进行的服务贸易、生产者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境内进行的服务贸易以及消费者和生产者都移动到第三国进行的服务贸易。桑普森和斯内普(1985)对服务贸易的分类与巴格瓦蒂的分类基本相同,只是他们把服务消费者称为服务接收者,并且认为服务接受者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而格鲁伯(1987)则直接把服务贸易定义为“人或物的国际流动”。D.瑞德尔在其所写的《服务部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按发展类型区分的异

同》一文中,根据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是否移动这一标准,对服务

贸易作可以分为四类,即过境贸易、当地贸易、要素收益贸易与第三国贸易,如图 1所示。

图1 瑞德尔的服务贸易定义

②国内学者关于服务贸易的界定我国国内学者对于服务贸易的研究始于上世纪的80年代,最早代是表汪尧

田和周汉民。他们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1992)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符合于严格服务定义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活动;而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提供者与使

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如卫星传送与传播、专利技术贸易等。

1992年以后,国内学者对于“服务贸易”的概念出现了多种不同的界定。

例如将无形贸易划分为要素服务贸易和非要素服务贸易,在无形贸易中扣除要素服务贸易即为通常所说的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国与国之间服务业的贸易往来,各国服务业的总出口构成了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家之间相互提供的作为劳动活动服务的特殊作用价值;国际服务贸易是指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国际服务贸易就是把要素服务、物化项目服务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进行跨国界的服务交易等等。

③关贸总协定对于服务贸易的界定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是指

“国家与国家(一国与另一国或多国)之间的以活动着的劳动形式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另一商品形式而进行的交换或交易”。这一定义将服务贸易按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形式:跨界提供,由一个成员境内向另一个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跨境消费,在一个成员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商业存在,通过一个成员的商业实体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存在而提供的服务;自然人的流动,由一个成员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个人提供的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这四种提供方式的定义并不是服务贸易分部门的划分。事实上,许多服务贸易部门,都可能同时具有以上几种提供方式。

从上述服务贸易概念的有关表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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